无锡醉驾辩护律师齐奋团队:醉驾无罪案例解读(一)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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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期开始,专业醉驾辩护齐奋律师团队,将整理推出系列醉驾无罪案例(裁判文书网公开收录),供大家学习参考,也可以为律师、检察官等法律同行提供参考。
相关案例:(2017)黑0203刑初208号
本案学习要点:
1、无法确定其饮酒时间是在开车前还是回家后,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亦未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
2、血检乙醇浓度超出200mg/100mL,不必然有罪,是否宣告有罪,还需要结合案件情况确定。这与最新的114号文规定的内容,并不矛盾,属于个案的特殊性。
裁判要旨: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公诉机关指控孙某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在指控中对于孙某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是否为饮酒驾驶,未进行确认,仅指控公安机关进入孙某强家中发现其有饮酒行为,属于指控事实不清。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证据有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与证人刘某、李某、芦红、赵某的证言,小馅饼饭店的监控录像等。
但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孙某强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暨在驾驶机动车之前饮酒的客观证据,孙某强饮酒的地点不能确定,饮酒的时间不能确定,与其饮酒的人不能确定,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小馅饼饭店录像的真实性存疑。
(3)、对于孙某强供述其系回到家中饮酒,侦查机关未勘查现场、固定证据,排除其系回到家中饮酒的可能,导致孙某强是否系事故发生后回到家中饮酒存疑。虽然孙某强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8.1mg/100ml,但无法确定其饮酒时间是在开车前还是回家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亦未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孙某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孙某强有罪。对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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