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对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据此,对于立功线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以确保来源合法。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彬提供的据以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符合形式条件,但法庭调查时,其对线索来源说明不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具体而言,在庭审过程中,程某彬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被抓获人员胡某荣的供述、程某彬的证言、胡某荣刑拘证及在逃人员表、情况说明、警情信息单等,以证明程某彬具有一般立功表现。经审查,程某彬在庭审中回答法庭关于立功线索来源问题的发问时,先是含糊不清,接着供述立功线索系在饭店吃饭时听说的,最后拒不回答。从其行为表现看,该立功线索来源不明,正当性存疑。此外,2021年3月29日,胡某荣被列为网上逃犯,2021年4月3日,程某彬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胡某荣,从程某彬获得线索的地点、方式以及时间节点看,亦不符合客观规律和一般情理。对于法庭提出的疑问,程某彬无法作出详细、合理的说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不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133条之一
一审: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21)赣1128刑初217号刑事判决(2021年5月31日)二审: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11刑终328号刑事裁定(2021年8月4日)
入库编号:2025-06-1-055-001 程某彬危险驾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