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刑事律师齐奋|2025年6月虚拟货币犯罪案件裁判要旨
一、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定性(2025.6.18)
参考案例:陈某枝洗钱案
2025-04-1-133-001 / 刑事 / 洗钱罪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19)沪0115刑初441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18
裁判要旨
1.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2.认定洗钱罪应当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即便行为人因逃匿未到案的,亦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二、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非法外汇兑换行为的定性(2025.6.18)
参考案例:郭某钊、范某玭非法经营、詹某祥、梁某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5-03-1-169-001 / 刑事 / 非法经营罪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10 / (2022)沪02刑终59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18
裁判要旨
1.明知他人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仍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等方式为其实现本币与外币转换提供帮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
2.向非法买卖外汇人员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但对所帮助犯罪只是概括认识,没有具体认识到是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提供帮助的,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三、协助他人将他人以外币购买的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行为的定性(2025.6.18)
参考案例:颜某康等非法经营案
2025-03-1-169-002 / 刑事 / 非法经营罪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2024.04.29 / (2024)苏0925刑初7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18
裁判要旨
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协助他人将以外币购买的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实现货币转换的,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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