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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奋律师

齐奋律师,2012年6月毕业于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曾在苏州大学等单位任职,是一位拥有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热爱律师职业的专职律师,其积累了卓越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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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最高院首发“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

202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次以“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为专题的第47批指导性案例(262-267号)。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数据相关的各类经济活动形式多样,日新月异。但在制定法方面,我国对于数据权益保护的立法进度一直相对滞后,因此最新的司法判例,对于兼具数据权益享有者与信息处理者双重身份的企业而言,可以说是其充分保护自身经济利益和合规经营的核心依据。


该批案例聚焦数据权属、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等核心问题,为企业明确数据权益边界、信息处理规范并规避法律风险提供重要指引。




指导性案例262号:

数据集合经营性利益保护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运营甲APP,某文化公司运营乙APP。某科技公司在运营中发现,乙APP中有大量短视频、用户信息及评论与甲APP高度一致。某科技公司以未经许可进行数据搬运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某文化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及判决结果

1. 某科技公司对“短视频+用户信息+评论”数据集合投入资源,形成独立于单一短视频的经济价值。虽不构成汇编作品,无法用著作权法保护,但享有受保护的“经营性利益”;

2. 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抓取数据,导致两APP内容同质化、实质性替代甲APP提供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某文化公司在官方媒体消除影响,并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对于网络平台公司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经营性利益”受法律保护,司法界可以说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此类案件在北京、杭州、南京等城市司法系统已经有诸多可查询的公开判例,裁判理由和结果大同小异。本案判决时,制定法领域尚无对数据权益保护的直接依据,因此各判决均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以及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作为裁判依据。


随着本案入选指导性案例,以及实施在即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数据保护条款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推出,此类案件的裁判原则可以说基本盖棺定论。


指导性案例263号:

关联账号数据迁移案

基本案情

某网络公司运营甲招聘网站,企业可在该网站付费查看求职者简历。某信息公司运营的乙网站设 “关联账号” 功能,企业用户在登录甲网站账号后可同步甲网站的求职者简历至乙网站并直接在乙网站上查看。某网络公司认为某信息公司“抓取简历”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及判决结果

1. 用户有权转移自身持有数据(如购买的简历),“关联账号服务”是常见的服务模式,只要不侵害数据安全与他人权益即属于合法行为;

2. 某信息公司提供的服务需用户主动授权,未破坏甲网站运行或泄露信息,亦未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驳回某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与第262号指导性案例,可以对照研究。两案均为网络平台对于数据的迁移使用,但判决结果迥异,其根本区别还是在于本案中被告的数据获取行为,取得了用户的同意,即用户对于其上传的信息和数据具有“可携带权”。即原告虽然对数据集合拥有“经营性权益”,但不能妨害用户对于自身数据的处置。这对于数据获取方的如何让数据获取行为正当化,提供了另一条思路。




指导性案例264号:

公开数据加工利用案

基本案情

某钢铁公司通过微信群、电话公开钢材出厂价,某电子公司采集后用合规算法编制“钢材价格指数”(数据经过处理,非原始价格)并以会员制发布。某钢铁公司认为某电子公司擅自公布其价格数据属于侵权,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及判决结果

1. 某钢铁公司的出厂价是无保密措施的公开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无权禁止他人合法采集;

2. 某电子公司采集方式合法,编制的价格指数符合标准,属合法数据产品,未损害钢铁公司权益。


判决驳回某钢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与第262号指导性案例,可以对照研究。两案均为网络平台对于数据的迁移使用,但判决结果迥异,其根本区别还是在于本案中被告的数据获取行为,取得了用户的同意,即用户对于其上传的信息和数据具有“可携带权”本案同样可以与第262号指导案例对照研究,同样是数据抓取后的开发利用,两案判决结果迥异。这并非单一要素导致:本案在原告数据类型、是否采取保护措施、被告数据来源、原告数据对在被告产品中的占比、国家立法对于被告商业模式的明确许可、原告是否受损害等诸多方面,都与262号案有本质区别。这两个案例对照品读,更便于理解所谓“数据权益保护”和“鼓励数据流通”的司法界限到底在哪里。




指导性案例265号:

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运营英语学习APP,未经罗某同意收集其手机号创立账号,登录时强制填写“职业、英语水平”等用户画像信息。罗某认为该APP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及判决结果

1. 依照相关行业规范,学习类APP必要信息仅为手机号,画像信息非提供服务所必需,未经个人同意不得收集并处理用户画像信息;

2. 该APP未提供“不同意画像信息的替代登录方式”,属“非自愿同意”,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判决某科技公司停止处理并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罗某律师费、取证费用2900元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如未经个人同意或有其他法定情形,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前提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本案明确了以服务功能实现与否作为“必需”的判定标准,同时禁止变相强制“同意收集信息”,为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划定了清晰的合规红线。


指导性案例266号:

“先享后付”信用信息收集案

基本案情

黄某欢开通公交乘车码并使用“先享后付”服务时,点击“同意协议”(标蓝提示授权获取姓名、信用分)后被自动开通信用账户,遂诉某信用公司“强迫开通服务”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裁判观点及判决结果

1. “先享后付”需评估风险,某信用公司收集信用信息属“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

2. 服务协议条款有显著提示、用户可自主注销,不存在误导或强迫。


判决驳回黄某欢的诉讼请求。

本案认可了在“先享后付”场景下对于用户信用相关信息的合理收集,可以与第265号指导案例对照研究,其核心还是在于本案中收集的信息为“合同履行所必需”,再辅之以依法告知、确保自愿以及最小必要等原则,就可以成为合规的个人信息收集行为。




指导性案例267号:

网络账号执行变更实名案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浪某仙”账号归某传媒公司,游某梅未交付且被羁押,传媒公司申请强制变更账号实名认证信息。


裁判观点及判决结果

1. 仅交付账号密码无法实现完整交付(原权利人可重置密码);

2. 执行账号交付需同步变更实名认证。


法院向平台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实名信息进行强制变更,最终案件执行完毕。

本案指明了“账号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案,明确“账号交付=密码+实名认证变更”,对于被执行人不愿或无法配合的情况,应向平台公司发送协执,给出账号的强制变更路径,确保胜诉方权益落地。


最高院本次选取的六个案例均着眼于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关键领域。在数据权属与不正当竞争方面,既维护企业数据集合的经营性利益,又鼓励创新服务;在数据加工利用上,明确公开数据合法采集加工规则,避免数据垄断和信息封闭;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精准区分必需与非必需信息收集情形,平衡服务与个人信息权益。在账号执行问题上,亦给出切实可行的交付方案。相关企业应将本次发布的裁判观点作为实操指引,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数据权益相关的最新司法动态,帮助企业明确自身权益边界,合法合规收集、加工、使用数据,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以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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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奋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专职律师、

醉驾辩护内训主讲人,曾任职苏州大学医学部。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无锡市律师协会滨湖分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所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硕士,专职律师。齐奋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医学部工作背景,齐奋律师熟悉理化鉴定司法鉴定工作。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2023年度、2024年度)。齐奋律师亦为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精英律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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