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刑事律师齐奋|最高院首发“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
202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次以“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为专题的第47批指导性案例(262-267号)。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数据相关的各类经济活动形式多样,日新月异。但在制定法方面,我国对于数据权益保护的立法进度一直相对滞后,因此最新的司法判例,对于兼具数据权益享有者与信息处理者双重身份的企业而言,可以说是其充分保护自身经济利益和合规经营的核心依据。
该批案例聚焦数据权属、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等核心问题,为企业明确数据权益边界、信息处理规范并规避法律风险提供重要指引。
指导性案例262号:
数据集合经营性利益保护案
对于网络平台公司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经营性利益”受法律保护,司法界可以说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此类案件在北京、杭州、南京等城市司法系统已经有诸多可查询的公开判例,裁判理由和结果大同小异。本案判决时,制定法领域尚无对数据权益保护的直接依据,因此各判决均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以及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作为裁判依据。
随着本案入选指导性案例,以及实施在即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数据保护条款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推出,此类案件的裁判原则可以说基本盖棺定论。
指导性案例263号:
关联账号数据迁移案
本案与第262号指导性案例,可以对照研究。两案均为网络平台对于数据的迁移使用,但判决结果迥异,其根本区别还是在于本案中被告的数据获取行为,取得了用户的同意,即用户对于其上传的信息和数据具有“可携带权”。即原告虽然对数据集合拥有“经营性权益”,但不能妨害用户对于自身数据的处置。这对于数据获取方的如何让数据获取行为正当化,提供了另一条思路。
指导性案例264号:
公开数据加工利用案
本案与第262号指导性案例,可以对照研究。两案均为网络平台对于数据的迁移使用,但判决结果迥异,其根本区别还是在于本案中被告的数据获取行为,取得了用户的同意,即用户对于其上传的信息和数据具有“可携带权”本案同样可以与第262号指导案例对照研究,同样是数据抓取后的开发利用,两案判决结果迥异。这并非单一要素导致:本案在原告数据类型、是否采取保护措施、被告数据来源、原告数据对在被告产品中的占比、国家立法对于被告商业模式的明确许可、原告是否受损害等诸多方面,都与262号案有本质区别。这两个案例对照品读,更便于理解所谓“数据权益保护”和“鼓励数据流通”的司法界限到底在哪里。
指导性案例265号:
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案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如未经个人同意或有其他法定情形,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前提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本案明确了以服务功能实现与否作为“必需”的判定标准,同时禁止变相强制“同意收集信息”,为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划定了清晰的合规红线。
指导性案例266号:
“先享后付”信用信息收集案
本案认可了在“先享后付”场景下对于用户信用相关信息的合理收集,可以与第265号指导案例对照研究,其核心还是在于本案中收集的信息为“合同履行所必需”,再辅之以依法告知、确保自愿以及最小必要等原则,就可以成为合规的个人信息收集行为。
指导性案例267号:
网络账号执行变更实名案
本案指明了“账号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案,明确“账号交付=密码+实名认证变更”,对于被执行人不愿或无法配合的情况,应向平台公司发送协执,给出账号的强制变更路径,确保胜诉方权益落地。
最高院本次选取的六个案例均着眼于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关键领域。在数据权属与不正当竞争方面,既维护企业数据集合的经营性利益,又鼓励创新服务;在数据加工利用上,明确公开数据合法采集加工规则,避免数据垄断和信息封闭;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精准区分必需与非必需信息收集情形,平衡服务与个人信息权益。在账号执行问题上,亦给出切实可行的交付方案。相关企业应将本次发布的裁判观点作为实操指引,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数据权益相关的最新司法动态,帮助企业明确自身权益边界,合法合规收集、加工、使用数据,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以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稳步前进。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本文来源浩天研究院,如有异议,请联系齐律师删除,☎️180-6833-3711。
齐奋律师
醉驾辩护内训主讲人,曾任职苏州大学医学部。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无锡市律师协会滨湖分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所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硕士,专职律师。齐奋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医学部工作背景,齐奋律师熟悉理化鉴定司法鉴定工作。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2023年度、2024年度)。齐奋律师亦为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精英律师团成员。
齐奋律师☎️180-6833-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