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律师以案说法# 2023年第4期 涉外离婚的管辖法院
#无锡律师以案说法# 2023年第4期
【案情回顾】:原告法国国籍,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未在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居住,且自2018年起居住地不固定且自2020年3月至今在国外居住,在去法国之前一直居住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超过一年。请问该案涉及的离婚纠纷,管辖法院应为哪里的法院?
【齐奋律师说法】:应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诉讼管辖的确定遵循便利当事人的原则。本案原告为外国籍,居住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本案被告的户籍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其自2018年起居住地不固定且自2020年3月至今在国外居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可以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