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人民法院案例库邹某国非...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李勇:...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行人周某闯红灯,被判交...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无证经营合格药品的行为...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陈攀审判长 | 帮信罪...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依据“财产+组织”标准...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张明楷教授:如何认定袭...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实施一般殴打导致特异体...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刑事审判参考|“部分篡...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诈骗...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罪辩...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职务侵占罪辩护:立足罪...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最|高|法发布电信网络...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商业回扣型行为的刑事规...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涉证券犯罪问题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2011] 37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多次诈骗的;
(六)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七)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八)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五、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意见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下一篇:“帮信罪”25个有效辩护要点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