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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人民法院案例库邹某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裁定假释案

作者: 时间:2025/3/7 9:38:29 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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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裁定假释案

——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应当包含罪犯先行羁押期限



关键词:刑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职务侵占罪 刑罚变更 假释 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基本案情 

     罪犯邹某国在担任江苏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期间,通过销售、购买沥青等业务,非法索取或者收受客户好处费人民 币318.95万余元(币种下同);利用担任该投资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通 过私自购买空白的收款收据,私刻该投资公司财务专用章等方式,非法占有供 货公司支付给该投资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贴息现金21.79万余元。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8)苏028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邹某 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继续追缴受贿违法所得3189546.5元,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其刑期至2023年9月27日止。邹某国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19)苏02刑终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邹某国于2020年7月22日被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于2022年 6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对该犯提请假释。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 定。

     经查,罪犯邹某国在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前,因案情疑难复杂已在某看 守所先行羁押三年五个月,加上在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的一年八个月,共计执行 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根据某看守所出具的羁押期间表现情况鉴定表等材料 ,可以认定该犯在所期间能遵守相关规定,表现较好。综合审查该犯奖励审批 表、计分考核累计台账、罪犯评审鉴定表、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 项履行情况证明等证据材料,可认定该犯在刑罚执行机关服刑期间,能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三次,且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浦口 监狱评估意见为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风险。根据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报告、调 查评估意见书等材料可证实该犯再犯罪危险性等级为低度,具备家庭监管条件 ,可适用社区矫正。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苏01刑更1904号 刑事裁定:对罪犯邹某国予以假释。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三条等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 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假释 条件中的“刑期”包含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期限 ,即“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应从罪犯“羁押之日”起算,故罪犯邹某 国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浦口监狱评估意见为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风 险。罪犯邹某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确有悔改表现。相关司法局经评估认为该犯可适用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 ,依法裁定对罪犯邹某国予以假释。 

裁判要旨 

1.假释条件中的“刑期”包含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判决执行前先行羁 押的期限,即“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应从罪犯羁押之日起算。

2.在罪犯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条件基础上,法院还应结合罪犯 刑罚执行期间的教育改造情况、认罪悔罪表现、调查评估意见、假释后对所居 住社区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裁定是否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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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奋律师简介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硕士,专职律师。齐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医学部工作背景,且持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婚姻家庭高级咨询师证书等资质证书,熟悉司法鉴定工作,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3、2024年度)。齐奋律师是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精英律师团成员,无锡太湖法律中心2024年度研究课题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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