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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醉驾辩护律师齐奋|因醉驾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是否影响后罪中自首情节的认定?

作者: 时间:2025/7/3 9:01:5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5日17时,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顺行超车的徐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4年8月8日,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

2025年3月18日22时33分,李某某再次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上路,与对向行驶的孙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相撞,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在第一次醉酒驾驶后昏迷被送医救治,不能认定主动投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认定为坦白;第二次醉酒驾驶后,被告人并未拨打报警电话也不知他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也认定为坦白。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等其他行为,最终以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虽然被告人两次均没有表现出“主动投案”的行为,但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如果查清“主动投案”,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否对于第二次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第一,如果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可以自首论处,因其客观上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侦查机关对于侦办此次犯罪的工作量。但量刑上对于自首情节的从轻、减轻幅度应大幅降低,因为被告人的第二次醉驾行为增加了对其“社会危险性”的考量。

第二,如果被告人案发后就医,后被电话传唤到案,应着重分析电话传唤过程中被告人是否明知公安机关是因第二次醉驾行为对其进行的传唤。如果公安机关在电话中明确传唤理由是针对被告人第二次醉驾进行调查,那么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以自首论;如果公安机关在电话传唤时并未说明理由,只是告知时间地点,即使到案后如实供述,那也不应认定为自首,因为被告人在第二次醉驾之前已经被采取取保候审,“随传随到”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取保候审义务,被告人到案不具有人身自主性。

我国刑法设立“自首”从宽制度,虽然有考量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的成分,但核心目的应在于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以节约司法资源,在被告人再次犯罪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定其构成自首能够实现“自首”制度的核心目的,但应在量刑时应将再犯罪的自首情节与首犯的自首情节有所区别,已求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齐奋律师简介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无锡市律师协会滨湖分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所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硕士,专职律师。齐奋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医学部工作背景,齐奋律师熟悉理化鉴定司法鉴定工作。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2023年度、2024年度)。齐奋律师亦为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精英律师团成员。齐奋律师擅长以专业背景支撑刑事辩护工作,专精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辩护,主办或参办的多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获不起诉决定或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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