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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公司员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刑罚
作者:仇春子,肖潇 时间:2025/7/6 5:29:43 《人民法院报》
又到一年求职季,高校毕业生们初出校门、初入社会,面对求职路上的风险缺乏法律意识和防范自觉,稍有不慎便容易误入歧途,沦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不仅断送职业前程,还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杜某因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杜某从大学毕业后入职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该公司主要业务是给一些小公司、小企业做代理记账、报税、开票、代理工商登记与变更等工作。任职期间,杜某明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已判决)利用周某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十余家“空壳公司”作为上游开票公司为七家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在周某的要求下积极参与,不仅有直接开票行为,而且还为周某等人的开票行为提供支持配合。经司法审计查明,杜某任职期间,参与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余张,税额合计人民币240余万元。上述发票已全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后杜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鉴于其系从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宣判后,杜某不服,提出上诉。
因二审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标准发生变化,导致原判量刑不当,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鉴于其系从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最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仇春子 肖潇)
2017年,杜某从大学毕业后入职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该公司主要业务是给一些小公司、小企业做代理记账、报税、开票、代理工商登记与变更等工作。任职期间,杜某明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已判决)利用周某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十余家“空壳公司”作为上游开票公司为七家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在周某的要求下积极参与,不仅有直接开票行为,而且还为周某等人的开票行为提供支持配合。经司法审计查明,杜某任职期间,参与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余张,税额合计人民币240余万元。上述发票已全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后杜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鉴于其系从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宣判后,杜某不服,提出上诉。
因二审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标准发生变化,导致原判量刑不当,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鉴于其系从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最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仇春子 肖潇)
唯有坚守法律底线、杜绝侥幸心理,才能行稳致远,在合法合规的职业道路上实现人生价值。在此提示广大求职者:首先,求职过程中务必擦亮双眼,面对高薪诱惑,要理性分析其合理性与风险,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务必“反向背调”,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平台核查公司资质,若发现存在“一人控制多家公司”“公司业务流水与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等异常情况,应保持高度警惕。其次,入职后应加强自我保护,第一时间学习了解所在岗位与行业的法律法规,明确行为边界,确保本人经手的各项业务合法合规,遇到模糊或者可疑的业务要求时,主动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或者向有关部门咨询,切勿盲目执行。最后,一旦察觉公司存在“大量开具无实际交易的发票”“要求员工操作多家公司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迹象,应立即停止参与并留存证据,及时向税务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切忌抱有“只是执行老板命令”“不直接获利就无责任”等错误观念,避免因拖延、妥协沦为犯罪链条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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