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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帮信罪的五大精华总结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时间:2023/4/9 17:51:26 百家号“无锡律师齐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七种情形可构成帮信罪的“情节严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司法实践中,被判处缓刑的几率不高,取保的概率较高。虽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被告人有机会适用缓刑,但实务中此罪法院判决一般较“重”,多为实刑,缓刑案例占比较低。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实务中该罪名取保的概率较高。



三、帮信罪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



3.1、法定的明知情形



此罪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明知性”,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同时,《解释》第11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3.2、实务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于“明知”的认定,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1)此罪与正犯行为的帮助犯有所不同,实务中多倾向于行为人不需要认识到正犯实施的具体的犯罪行为,只需要认识到正犯实施的犯罪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即可,即对于明知并非一个确信标准,而是采用概括性认定。



(2)如果行为人认识到正犯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仍提供信息网络上的帮助,应当以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成立共犯。若构成成立共犯的罪名,与帮信罪相比较,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如果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对象不是犯罪所得或者收益,即所谓的赃款赃物,则应该以“帮信罪”来认定。如果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时间已经是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并且明知属于犯罪所得或者收益,则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如果事前有通谋的,还可与上游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平台的刑事合规建议



网络平台提供者与链接服务商的业务行为,完全可能为他人的信息网络提供帮助,但这是否会构成犯罪,还要看是否达到全面入罪标准: 主观上,中立行为人是否明知或者推定明知,若中立行为人未与他人通谋,只是履行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行为,在客观行为也不足以推定明知的情形下,一般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因此,网络服务平台要建立举报平台,完善举报机制,健全举报渠道,对收到在平台中商户的可能违法行为积极履行平台义务和监管职责,对发现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现场,要予以审查和监管,重点关注是否有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商户或者行为,以举报方式严格审查并发现可能的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解读及合规建议》,梁雅丽 、 李明真 ,京都律师事务所



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研究》,宫玉涛 ,德恒律师事务所



6、《罪与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真相》,韩冰,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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