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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宜兴法院发布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作者: 时间:2023/6/21 19:11:33

为进一步提高个人安全意识

宜兴法院特别选取

八起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通过以案释法

深化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理念

防范危险驾驶带来的巨大风险




案例一:入罪依据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约上三五好友,在朋友家中小聚,期间张某喝下了好几瓶啤酒。当日20时许,张某与好友告别,准备自行开车回家并夸下海口:“我的酒量好着呢,这几瓶啤酒才到哪,再说了我都拿驾驶证多少年了,没出过啥事,也算是老司机。”说罢,便驾着上牌多年的二轮摩托车离开。

当日,宜兴市公安局设卡夜查酒驾,在对路过的机动车辆例行检查时,执勤民警发现张某有酒驾嫌疑。经呼气酒精测试,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91mg/100ml。侦查人员立即带其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裁判结果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综上,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关于入罪的依据

饮酒驾驶不等于醉酒驾驶。饮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对经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应当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

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的路程、实际损害结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及其他交通违法情况。

案例二:开放小区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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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9月的一天,刘女士与其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次日,刘女士一人在家闷闷不乐,晚饭间喝了两杯黄酒、一杯白酒。后其得知丈夫即将回家,便带着钥匙下楼,准备开车去小区门口接上丈夫好好谈一谈。没想到,车刚刚从自家楼下11幢的停车位开出,便撞上了3幢停车位上王女士的汽车,王女士的汽车受到撞击发生后移,又连环撞上了张先生的汽车,刘女士愣在现场,不知所措。小区邻居王女士、张先生听到动静,赶紧下楼报警。

在事故勘验过程中,王女士和张先生向民警指出刘女士有酒后驾车的嫌疑。经查验,刘女士证照齐全。经鉴定,刘女士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mg/100ml。

经走访,侦查人员发现该小区系开放式小区,平时对进出车辆没有限制。


裁判结果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归案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且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关于道路的认定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于道路的审查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路幅、路况、道路环境及是否用于公众通行的目的。

对于危险驾驶案件,小区道路的理解应当与上述精神保持一致,应以“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如本案中的开放式管理或是半开放半封闭式管理的小区道路均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应认定为道路;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非业主车辆一律不允许通行,其内部通行路段不属于道路。

案例三:案发后逃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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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9日晚18时,驾驶员周某与同事曾某从常州金坛至宜兴出差,眼看到了饭点,周某便与同事在汽车城附近找了一家小饭店吃晚饭。席间,两人各自喝了半斤杨梅酒。原本打算在喝酒之后找个地方住上一晚,但周围的酒店问了一圈,两人都觉得价格太贵。于是,周某临时决定驾车去和桥宿舍住,同事坐副驾驶。当日20时左右,宜兴市公安局在宜兴市高塍镇设卡夜查酒驾,在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民警发现周某有酒驾嫌疑,便在现场对其呼气酒精测试。

面对民警手中的测试仪,周某慌了,其一边假装配合吹气,一边观察路面,一脚油门从卡点逃走。执勤民警立刻驾车追踪,慌不择路的周某将车辆拐进小路,开了几十米,后因路口过于狭窄车辆难以通行,其弃车逃跑。紧随其后的民警三五步便追上了周某,并将其在田边抓获,最后带其至医院抽血检验。经查验,周某证照齐全。经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


裁判结果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综上,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基准刑的确立及相关量刑情节

人民法院在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时,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血液中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在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构成自首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

(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在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案例四:二次酒驾+在高速路段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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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2月晚11时许,市公安局民警在长深高速宜兴路口执勤时发现,驾驶员王某满身酒气,独自一人驾驶汽车即将驶离高速匝口。民警上前检查王某的证照情况,却发现王某刚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尚在实习期。再一盘问,王某主动交代其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被湖北省某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也吊销了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资格。五年刚过,王某经过驾校培训,再次取得了驾驶证照,但其却将法律教训抛之脑后,再次饮酒后驾车甚至开上了高速,最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


裁判结果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现又犯危险驾驶罪,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综上,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我们都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的驾驶人通常都会痛定思痛,认真掂量违法犯罪的代价,但仍有个别驾驶人不知悔改,重蹈覆辙。其实,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交管信息平台会终身记录其违法犯罪行为,不管其后续是否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再次酒后驾驶便是属于“二次酒驾”。

从案例三的量刑情节可知,二次酒驾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本案中的王某不仅是好了伤疤忘了疼,二次酒驾开车上路,更是在违法的边缘来回试探,选择在高速路段行驶,最终也受到了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案例五:如何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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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郑某与几位朋友一起小聚,席间仅小王没有喝酒。晚饭后,小王受几位朋友所托,驾车将郑某与小李一起送至郑某所居住的小区。郑某和小李在小区门口依依惜别,“热心肠”郑某又主动提出:“小李你家路远,我再送你回去。”一番推脱下,小李坐上了郑某的车。

送完小李回来,郑某一路走回小区。走着走着,冷风一吹,酒精突然上头,他一拍大腿:“车呢?我把车停哪了?完了完了,我车丢了。”他立刻拨打110报警寻车。民警到了现场,却发现报警人浑身酒气,“你是不是喝酒了?有没有酒后驾车?”郑某再三否认,只是一个劲催着民警帮其找车。通过调取监控、现场询问等,民警发现郑某酒后驾车上路行驶,“丢”了的车就被郑某自己停放在小区对面。

车是找到了,但因郑某涉嫌酒驾,派出所民警将警情移交交警中队处理。铁证如山下,郑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车的经过。经查验,郑某证照齐全。经鉴定,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mg/100ml。


裁判结果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归案后,被告人郑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综上,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由此可知,自首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两个,缺一不可:

一是在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说明自己实施了犯罪的行为。

二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有效时间,原则上应以一审判决前为限。当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一审阶段全部翻供、二审期间又作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认定为自首。否则,容易使犯罪嫌疑人产生负面心态,即一审判决前能赖就赖,万一赖不掉二审时再作供述也不迟。这种负面心态显然与对自首犯从宽处罚的立法旨意不符。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虽因“丢车”而主动报警,但在民警调查过程中发现其有酒驾嫌疑时,其却矢口否认。后在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基本掌握其犯罪事实后,郑某才如实供述,故不能认为其系自动投案,不满足自首的条件。

案例六:斗气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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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日,殷某驾车至 342省道与张渚镇桃溪路路口等红绿灯时,与半挂车司机徐某发生一些不愉快。在两车驶过红绿灯后,徐某突然向左打方向,将殷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别到了对向车道。为此,殷某和徐某二人将车停在路边,并下车争论。两人争执导致后方车辆大量积压,严重影响了 342 省道的正常通行。随后,在过路司机的劝阻下,两人才又上路行驶。但别车行为并未因此终止,反而愈演愈烈。在两车行驶到张渚高级中学附近时,徐某驾驶半挂车突然从非机动车道超车,然后立刻向左急打方向别车,导致殷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来不及刹车和躲避,撞上了道路中央的隔离护栏。其后,殷某打电话报警,徐某在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于当天主动投案,并赔偿车辆修理费及隔离带损失14000元。


裁判结果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殷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他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根据两人事后自首认罪等情节,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殷某犯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首例“斗气车”入罪危险驾驶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该起案件系我市首例因开“斗气车”造成严重后果而入罪的危险驾驶案件,适用上述法条中的第一款规定。两名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通过追逐竞速、随意抢道、突然变线等方式来满足自己上头的小脾气,殊不知害人害己,不仅影响到自身安全,而且严重破坏道路交通秩序,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隐患,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员朋友在握上方向盘的那一刻,都能多一些理性,少一些冲动;多一些包容,少一些计较,让文明守法出行成为一种习惯。

案例七:严重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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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董某原本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装卸工,自己买了一辆7座的普通小型客车。公司老板为了员工上下班方便,就与董某商量,让他接送员工们上下班,公司则给予一定的报酬。董某没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资格,就贸然答应下来。2021年6月5日中午,董某驾驶自己的小客车沿途搭载公司员工。警方接到举报后,赶往现场查处,发现狭窄的客车车厢内满满当当挤了18个人,超载率达157%


裁判结果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董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首例 “超载”入罪危险驾驶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官提醒广大司机,要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切莫贪图利益危险上路,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也“坑”了自己。

例八:公职人员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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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原是一名公职人员,大学毕业后进入单位,工作了二十多个年头,临近退休年龄。2020年4月的一天,下班后的王某与朋友小聚,席间大家都喝了一些酒。酒足饭饱,朋友专程让司机将王某送回家中。

刚到家的王某却接到一个紧急电话,要赶往某处,因不好意思再次麻烦朋友,再加上“我还没醉”的思想放任,其乘坐出租车回到饭店门口,自己驾车前往某地。因疏于观察,王某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打电话报警,积极赔偿伤者损失。经查验,王某证照齐全。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裁判结果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带来不幸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由此可知,作为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一旦违法犯罪,不仅要承担行政、刑事责任,还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法律面前没有侥幸,王某不仅丢了工作,自毁前程,还受到了相关的党纪政纪处分。

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更应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之弦,坚决摒弃侥幸心理,文明、安全驾驶,用行动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切实维护好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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