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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离婚律师团队|涉彩礼纠纷十一问
作者: 时间:2024/6/9 8:49:31 上海高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彩礼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那么,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财物在分手时能否要求退回?彩礼到底是归谁所有?哪些财物不属于彩礼?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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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什么是彩礼?
彩礼系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而在婚约初步达成时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向另一方或其家庭成员支付的价值较大的钱款和物品。
Q2
哪些财物不属于彩礼?
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例如在情人节或者恋人生日期间给付的具有表达爱意性质的“520”“1314”等数额的红包。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例如民间所谓的“改口费”,系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双方父母及亲属向对方给予一定的金钱,以表示祝福,并认可对方成为家庭新成员等就家庭角色的认可。
改口费涉及双方家庭的相互给付,象征着双方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相关给付行为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一般不宜纳入彩礼范畴;另外日常交往中给付的见面礼、礼物支出,实际为维系、促进双方感情的往来,或者属于已消费内容,均不属于彩礼范畴。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例如恋爱期间的合理花费,一方因感情培养、生活所需等目的对一方所作的一般赠与,系表达爱意、培养感情性质的财产赠与,一般不宜纳入彩礼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Q3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返还彩礼?
一般以下三种情形下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支持: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即民间所谓悔婚以及未婚同居的应当视情判令返还彩礼。需注意,依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亦属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也即民间所谓“形婚”或“假结婚”,此种情形要求返还彩礼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如生活中常见“举债”支付“高额彩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此种情形要求返还彩礼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Q4
出现法律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是否应当全额返还彩礼?
返还彩礼的数额及财物范围应当根据婚姻缔结过程中双方各自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根据给付彩礼方的经济情况、给付彩礼的动机及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5
涉彩礼纠纷当事人如何确定?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也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返还彩礼的,实际给付彩礼的是婚约一方父母,婚约一方及其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实际接受彩礼的是婚约另一方父母,婚约另一方及其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该情形主要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实际支付彩礼、接受彩礼的往往并非婚约男女双方,而是其各自父母,因此婚约财产纠纷中诉讼主体并不限于婚约男女双方本人,而实际给付、实际接受彩礼的婚约男女双方各自父母均为适格当事人。
但离婚纠纷中,就涉彩礼纠纷双方父母均不得作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Q6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原则上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不能要求返还彩礼,例外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Q7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可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Q8
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财物能否要求退回?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通过向另一方微信转账、为另一方购买礼物及向另一方家属赠送见面礼的方式赠与财物,此后双方恋爱关系中断,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上述财物应当证明其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附有以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否则因赠与行为不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对于要求另一方返还财物之诉讼请求一般法院将不予支持。
Q9
婚姻(婚约)双方当事人给付彩礼时约定离婚(结婚不成)给付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彩礼的约定是否有效?
无效。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故此类约定无效。
Q10
如何认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给付彩礼一方依靠其个人财产及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应被认定为“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Q11
涉彩礼纠纷的举证义务如何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提出返还彩礼诉请的一方应当证明存在彩礼给付的事实,要证明彩礼确实已经交付以及交付彩礼具体财物种类、数额、价值等;
对于主张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要求彩礼的,则需要证明未办理结婚登记或未共同生活的事实;
对于主张因婚前给付彩礼致生活困难的,则需要证明生活困难与婚前给付彩礼事实的因果关系,如果生活困难并非因给付彩礼所致,例如因病等因素所致,则无法依据因婚前给付彩礼致生活困难从而主张返还彩礼。
婚姻非交易之场,彩礼应当量力而行。在婚姻的道路上,彩礼承载着传统与祝福,它只是传统习俗的一部分,而非衡量情感价值的标尺。让我们以理性而宽容的态度,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婚恋环境。以感情为基,让彩礼作“媒”,构建真爱与尊重并存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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