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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发布了第五批精选答问,针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权威解答。其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全责”或“主责”是否能直接认定“好意同乘”规定中的“重大过失”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疑意见。
答疑专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的孔祥雨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好意同乘”中驾驶人重大过失,通常指的是严重违反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例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行驶中闯红灯等明显违法行为。他强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驾驶人作出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只能作为评判的考量因素,而不能直接作为认定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的依据。
孔法官进一步解释,即使驾驶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被判定为“全责”,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存在重大过失。例如,在某些情况下,驾驶人可能仅因一般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但如果对方完全没有过错或事故为单方事故,驾驶人仍可能被判定为“全责”。反之,如果一方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等重大过失,但对方驾驶人同时存在更为严重且直接导致事故的违法行为(如醉酒驾驶),那么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可能会判定对方为主责,无证驾驶一方仅被判定为次责。然而,在侵权责任过错评价上,可以评判双方都存在重大过失。
此次答疑意见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好意同乘”中重大过失判定的区别和联系,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同时,也提醒了公众在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避免简单地将责任认定等同于重大过失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答疑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不涉及具体案件,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对于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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