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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共同走私犯罪案件主从犯的认定
作者:徐兵 时间:2025/9/8 10:08:32 《人民司法》
廊坊中院认为,被告人薛某华为王某海走私普通货物提供方便,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普通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华之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对被告人薛某华及其辩护人所提薛某华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本案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王某海,薛某华只是境外发货人,因此本案的纳税义务人是王某海,薛某华并非纳税义务人。且王某海在供述中也明确支付给薛某华的货款中不包含税款。薛某华实施的伪报货物信息、将大包改小包,更换收货地址、委托通关公司清关行为均是按照王某海要求实施的,薛某华作为境外发货方只是为了完成交易,该行为的真实获利人是王某海,薛某华实施的行为是王某海实施走私偷逃税款提供帮助的行为,薛某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廊坊中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薛某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薛某华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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