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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北京二中院常燕: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进路
作者: 时间:2025/11/8 8:46:22 《人民法院报》
相较于行政和民事审判,刑事审判直接关系被告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刑事裁判文书因此承载着更加特殊的司法价值和社会功能——它既是展示司法公正、弘扬社会法治的平台,更是“看得见的正义”的具象化呈现。一份高质量的刑事裁判文书,不仅需确保裁判结果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更应具备精练细致的证据认证、客观全面的事实认定、准确适当的法律适用与充分深入的争议回应。唯有如此,才能通过文书充分彰显审判程序的正当性,让司法公正以可感知的方式传递给社会公众。
一、精练细致的证据认证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刑事审判的核心要义,正在于依托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因此,刑事裁判文书必须充分彰显证据裁判原则,法官需清晰阐明证据采信与否的依据、证据与事实的关联逻辑,完整呈现证据认证的过程与理由。具体而言,刑事裁判文书中的证据认证应包含证据表述与认证说理两大核心环节。
在证据表述层面,一方面要求法官围绕裁判认定的核心事实,对繁杂的证据材料遵循“客观中立、准确全面、繁简有度”原则进行精练摘录,避免冗余信息干扰核心事实的认定;另一方面需构建完整的案件证据体系,按照符合认知规律的逻辑顺序梳理证据,形成脉络清晰的证据架构,为后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筑牢证据基础。
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裁判文书摘录的证据主要涵盖言辞证据、书证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鉴定意见等类型。不同证据的摘录需把握差异化要点,言辞证据摘录以内容撰写、誊抄为核心,应遵守三项准则:一是仅摘录与案件待证事实直接关联的内容,剔除无关信息;二是对关键事实的表述优先保留原文特征,确保事实细节的真实性;三是审慎采用概括性摘录,对口头化、冗余化表述可进行语言提炼,但必须避免歧义或语义偏差。书证材料与鉴定意见摘录需严格遵循“原文引用”原则,完整保留证据原始表述,尊重证据形成时的客观状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因载体特殊性,摘录时除了客观全面地描述证据本身内容外,还需明确记载证据的收集现场、收集经过、固定方式等关键信息,完整地呈现其作为定案证据的资格条件。
关于证据罗列方式,目前并无统一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多种成熟模式,包括:按法定证据种类顺序罗列、按主观/客观证据分类罗列、按定罪/量刑顺序罗列、按犯罪构成要件逻辑罗列、按认罪/不认罪案件差异化罗列、按控方/辩方证据立场罗列。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核心要求是遵循“逻辑自洽”原则——法官需精准识别证据间的关联关系,结合一般认识规律构建证据体系。例如,江苏高院审理的田某甲、周某抢劫案二审裁定书,法官按证明内容将证据划分为“本案发破案情况”“田某甲抢劫犯罪动机”“田某甲杀害周某甲的事实”“田某甲劫走周某甲项链的事实”“被告人的身份、前科情况”等组别,证据体系清晰有序,证明目的指向明确,为事实认定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完成证据摘录与罗列后,法官还需针对证据采信与否及依据展开说理,即完成证据认证。刑事证据认证内容涵盖三方面:证据能力认证、证据证明力认证与证据采信认证。其中,审查判断证据能力适用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项标准,审查判断证明力则适用证据的确定性和充分性两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43页),证据采信则是在上述审查基础上,对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作出最终论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法官对证据的认定,应当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对于疑难复杂的证据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方法,多维度进行分析。例如,浙江高院审理的张某、张某平强奸案再审刑事判决书,法官针对被告人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关键定罪证据,从“提讯场所不规范”“审讯录像不完整”“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等维度深入剖析,最终得出“上述证据不能排除系非法方法收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结论,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二、客观全面的事实认定
刑事裁判文书的核心功能,在于清晰呈现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依法适用的法律规范,而事实认定作为文书的“基石部分”,直接决定裁判结果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是连接证据与法律适用的关键桥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刑事诉讼语境下,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需兼具“事实维度”与“价值维度”,二者共同构成事实认定的完整内涵:从事实维度看,需客观、准确地还原案件核心要素,包括行为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脉络、具体过程、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等,清晰呈现案件的来龙去脉,确保事实描述符合“客观真实”的基本要求,不添加主观臆断,不遗漏关键细节,为后续法律评价奠定扎实的事实基础。从价值维度看,需对客观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罪责界定,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既要写明行为符合某一罪名构成要件的法定特征,阐明入罪的事实依据;若存在出罪事由(如正当防卫、情节显著轻微等),亦需清晰列明相关事实,为法律适用中的定性判断提供充分支撑。
从事实认定的外延来看,应涵盖“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两大范畴:定罪事实是直接决定案件性质的核心事实,需严格依据刑法分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认定构成某一罪名所需的要件事实,确保定性准确无偏差;量刑事实既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对应的事实(如自首、立功、累犯等),也涵盖影响酌定量刑情节的“边际事实”。所谓“边际事实”,包括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相关社会背景、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这些因素虽然通常不属于案件关键性的核心事实,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影响法律事件发生、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避免认定事实偏离客观真相起着重要作用,在查明事实真相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于同志:《刑事裁判文书的构成要素分析》,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3期)
司法实践中,“于欢故意伤害案”的裁判文书便是事实认定“客观全面”的典型范例。该案二审判决书在事实认定时,既精准表述了与定罪及法定量刑情节相关的要件事实:1.被告人于欢具有伤害故意;2.实施了具体伤害行为;3.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危害结果;4.被告人面临的不法侵害不具备紧迫性与严重性。同时,亦未忽视对边际事实的客观呈现:1.案件因被害人催逼高息借贷引发;2.被告人目睹母亲遭受侮辱;3.被告人人身自由被严重限制;4.被告人遭受殴打与辱骂;5.报警后仍未能摆脱困境;6.被告人持刀后,被害人经警告仍上前围堵。正是基于对要件事实与边际事实的完整、客观描述,法官才能在此基础上作出精准裁判:一方面,依据要件事实认定于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方面,结合边际事实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与案件特殊背景,最终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这一裁判既严守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又契合了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
由此可见,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需坚守双重原则:一方面,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对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均以证据为支撑,无证据则不得认定事实,确保事实的客观性与合法性;另一方面,秉持“全面认定原则”,既重视对定罪、法定量刑情节至关重要的要件事实,也不忽视影响案件整体评价的边际事实,通过完整呈现案件全貌,让事实认定成为彰显司法公正的坚实基础。
三、准确适当的法律适用
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适用说理,是司法裁判权威性与公正性的核心体现,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严谨周密的逻辑论证与规范精准的文字表述,让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被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理解认同。在刑事审判中,法律适用并非简单地援引法条,而是需要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起来,通过层层递进的论证展现法律适用的逻辑必然性,让“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中的正义”。
准确恰当的法律适用,首先始于对法律规范的准确选择。法律适用本质上是遵循“三段论”逻辑展开的司法推理过程——法律规范是推理的大前提,个案事实经涵摄提炼出的构成要件事实是小前提,裁判结果则是基于大小前提推导得出结论。这一逻辑模式决定了大前提的选择关乎整个推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然而,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往往导致单一案件事实可能与多个法律条款形成关联,此时如何精准选择适配的法律规范,便成为法律适用说理的关键。
《刑事审判参考》第1561号潘某销售假药案便是典型例证。该案中,被告人以生理盐水冒充HPV疫苗销售,其行为既可能触及诈骗罪,也可能符合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裁判文书在说理时并未简单择一适用,而是从“法益保护范围”切入对比分析:若仅适用诈骗罪,仅能评价被告人骗取财物的财产侵害行为,却无法涵盖假疫苗导致被害人错失最佳接种时机、损害公众健康的法益侵害后果;而销售假药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双重保护“药品管理秩序”与“公众健康权”,与本案中“假冒疫苗危害公共卫生”的核心事实高度契合。通过清晰对比两罪的立法目的与案件事实的匹配度,文书明确阐明了选择适用销售假药罪的理由,充分展现了法律规范选择的精准性。
其次,法律适用需强化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的关联论证,这是连接规范与事实的核心桥梁。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能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割裂表述,而应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要素式论证”,逐一对应说明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的契合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顾某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其文书说理便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文书结合“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后通过虚假转账调整”的事实,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公司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认为“如果在行为发生后,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的,就应当适用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重新进行评价”,指出因公司法修订后比例限制放宽、资产未实际抽走等事实,最终得出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结论,清晰阐述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使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形成严密逻辑闭环。
此外,准确适当的法律适用,还应包含程序法律规范的严格适用与充分说理。刑事诉讼程序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程序规范的合法适用直接决定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因此,裁判文书的法律适用说理,不仅局限于实体法律问题的静态分析,还需对动态审判过程中的程序适用问题作出明确回应。如常见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问题,一审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判决,被告人上诉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并不鲜见。在该种情况下,对于程序性事项进行法律适用问题的回应便是文书所必需的。
四、充分深入的争议回应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司法裁判的双重价值——不仅要实现法律层面的定分止争,更要达成情理层面的服判息诉。在刑事审判中,当事人的“心结”多源于争议主张未获充分回应。若裁判文书仅给出结论而回避分歧,即便判决于法有据,也可能让被告人、辩护人产生“被动接受”的疏离感,难以真正认同裁判的正当性。唯有全面、深入回应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清晰展现“为何支持或驳回某一主张”的论证逻辑,才能彻底消除当事人的困惑与质疑,解开“心结”的同时实现案件的“真正了结”。因此,全面充分回应争议,既是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必然要求,更是让司法正义直抵人心的关键路径。
充分深入的争议回应,首要前提是无遗漏覆盖核心争议点,既需回应庭审中交锋激烈的实体性争议,也不能忽视程序合法性、证据资格等程序性争议,避免因“说理断层”引发新的质疑。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呈“实体为主、程序为辅”的特点:实体层面多集中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轻重、共同犯罪罪责划分等核心问题;程序层面则可能涉及证据收集合法性、管辖权限、强制措施适用正当性等问题。裁判文书需对这些争议点逐一梳理,按照“先实体后程序”或“先主要后次要”的逻辑顺序,逐一作出回应。更重要的是,回应需兼具“深度”——不能只停留在“支持控方观点”“驳回辩方主张”的表面,而应结合在案证据、法律规范与法理逻辑,阐明采纳或驳回的具体理由,让回应既有“结论”更有“依据”,具备足以说服当事人的论证力度。
在覆盖争议点的基础上,争议回应还需以清晰结构化的方式呈现,构建“明确争议—分层论证—得出结论”的完整逻辑链条。第一步是“精准提炼争议”,法官需用简洁规范的语言概括控辩双方的分歧核心;第二步是“分层展开论证”,论证过程需紧扣“事实—法律—法理”三重维度:既应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与证据支撑观点,又应援引具体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必要时可补充法理分析,避免“空谈法律”或“仅摆事实”的片面性;第三步是“明确回应结论”,基于前文论证给出“支持”或“驳回”的结论,确保逻辑闭环。如董某、张某权等故意伤害案二审文书中,针对“上诉人周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争议,法官从“无直接证据证明周某实施伤害行为”“间接证据不具备可采性”“案件事实未排除合理怀疑”三个维度分层论证,最终得出“周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论。这种结构化呈现方式,既让争议回应条理清晰、重点突出,也让裁判理由的说服力大幅提升,更易获得公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同。
此外,充分深入的争议回应还需在法律框架内融入情理考量,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刑事裁判虽以法律为根本遵循,但法律的精神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公众朴素正义观并非对立——良法的制定本身就蕴含着对情理的吸纳,司法裁判更应成为连接法律与社会的“桥梁”。在回应争议时,法官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境、当事人主观动机、行为社会影响、社会普遍认知等因素,适度融入情理分析,让裁判文书既有法律的“硬度”,也有人情的“温度”。如吴某宇故意杀人、诈骗、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二审裁定书中,法官在回应“被告人罪责轻重”的争议时,既依据刑法规定论证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又以“母恩地厚、母子天伦”“寸草春晖”等符合社会主流伦理的表述,指出其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人伦,践踏人类社会正常情感”,既阐明了法律评价,也传递了情理立场。需注意的是,情理表达需把握“克制有度”的原则,避免过度诗意化或情绪化表述,始终以法律为核心、以情理为补充,以确保裁判的专业性与严肃性。
综上,一份高质量的刑事裁判文书,是精练细致的证据认证、客观全面的事实认定、准确适当的法律适用与充分深入的争议回应的有机统一。四大核心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证据认证为事实认定筑牢根基,事实认定为法律适用提供依据,法律适用为争议回应指明方向,而争议回应则让裁判说理更具温度与说服力,最终共同塑造裁判文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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