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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剑波访谈中的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

作者: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剑波 时间:2026/3/9 18:48:08 鸿康家族办公室

一、引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2026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剑波在以"学思践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主题的最高检厅长访谈中发表重要论述。杨剑波主任明确表示,2026年全国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将围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修改,着力加强立法研究论证,坚持法律监督定位,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推动做实"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

这一表态引发了法律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作为最高检察机关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核心部门负责人,杨剑波主任的发言是否释放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即将进入审议程序的明确信号?本报告将结合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历史脉络、当前立法规划进程、检察机关在立法中的职能定位等多维度因素,进行系统性、深层次的分析研判。

本报告的核心研究问题聚焦于:杨剑波主任2026年2月26日的访谈表态,在何种程度上预示着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表态与既有的立法规划、立法程序之间存在何种内在关联?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究,旨在为准确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进程提供科学依据。

二、杨剑波主任访谈内容的深度解读

(一)访谈背景与核心表述

杨剑波主任此次访谈的时间节点具有重要政治意义。2026年2月下旬正值全国两会召开前夕,访谈旨在迎接2026年全国两会,展示检察机关工作进展和新愿景。访谈主题紧扣"学思践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表明检察机关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

访谈的核心表述可归纳为以下几个关键点:

第一,明确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为年度工作重点。杨剑波主任指出,2026年全国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将围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修改,着力加强立法研究论证 。这一表述将刑事诉讼法修改置于检察机关年度工作的突出位置,表明最高检已将此项立法工作作为优先议程。

第二,强调检察机关的立法参与角色。访谈表明最高检将通过加强立法研究论证的方式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进程。这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立法活动中的积极参与姿态。

第三,明确立法参与的宗旨目标。杨剑波主任提出要"坚持法律监督定位,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推动做实'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 。这一表述揭示了检察机关参与此次修法的核心目标——通过立法完善检察监督机制,实现刑事检察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全程覆盖。

(二)表述的规范性分析

从规范性视角审视杨剑波主任的表述,可以识别出以下几层法律意涵:

首先,"着力加强立法研究论证"的措辞具有明确的程序指向性。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立法研究论证"是法律修改的重要前期准备环节。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案在提交审议前,通常需要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准备阶段。最高检提出"着力加强"这一工作,表明相关立法准备正在积极推进。

其次,"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的表述具有时间节点的暗示性。"契机"一词的使用,表明最高检判断刑事诉讼法修改已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而非处于前期酝酿或远景规划阶段。这种表述方式与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并即将进入审议程序的时间节点相吻合。

第三,"推动做实"的表述蕴含立法诉求的明确性。最高检并非被动等待立法结果,而是主动提出具体立法目标——将检察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这表明检察机关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立法建议方案,并正在通过法定渠道向立法机关提出。

(三)访谈表述与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关联

杨剑波主任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其职务性质决定了其发言具有特定的职权依据。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最高检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立法参与、司法解释起草等工作的核心业务部门。该部门承担着为检察工作提供法律政策支持、参与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职责。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这意味着最高检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具有法定的提案权和建议权。

杨剑波主任的访谈表态,实质上是最高检依法行使立法参与权的具体体现。访谈中提出的立法诉求,可视为最高检向立法机关传递立法建议的重要渠道,体现了司法机关参与立法的法定机制。

三、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历史脉络与规律探寻

(一)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制度的奠基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初步建立。

1979年刑事诉讼法共164条,确立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管辖制度、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基本制度框架。这部法律的制定,结束了我国长期缺乏刑事诉讼法典的历史,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然而,1979年刑事诉讼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和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其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例如,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较晚,辩护权保障不足;侦查程序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审判程序具有较为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等。

(二)1996年第一次修改:向当事人主义转型的重要一步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改。此次修改对原164条进行了大幅修改和新增,条文总数增至225条。

1996年修改的核心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革刑事审判方式。引入对抗制因素,强化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对抗,减少法官的职权调查范围,改变了原有的"先定后审"模式。

第二,完善辩护制度。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允许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扩大了辩护权的保障范围。

第三,改革强制措施制度。完善逮捕、拘留的条件和程序,增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侦查权力的行使。

第四,增设简易程序。针对案件繁简分流的需要,增设简易审判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1996年修改被视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向当事人主义转型的重要标志,体现了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轨的努力。此次修改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但也暴露出条文粗疏、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

(三)2012年第二次修改:人权保障的显著强化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全面修改。此次修改的条文数量和内容调整幅度均较大,条文总数增至290条。

2012年修改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第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宪法原则具体化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彰显了人权保障的立法宗旨。

第二,完善证据制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细化证明标准,加强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

第三,改革辩护制度。将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时间提前,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第四,完善侦查程序。规范侦查行为,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增设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完善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保障。

第五,改革审判程序。完善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增设特别程序编,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012年修改是刑事诉讼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在人权保障、程序公正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基本形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

(四)2018年第三次修改: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的条文数量相对有限,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删除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调整相关程序规定,做好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

第二,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缺席审判。

第三,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上升为法律。确认司法改革成果,完善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2018年修改具有明显的"应急式"特征,主要是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进行。有学者评价此次修改为"幅度相对有限的修改" [[23]],与1996年、2012年两次全面修改形成对比。

(五)历次修改的规律性特征

纵观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可以总结出以下规律性特征:

第一,修改周期呈缩短趋势。从1979年到1996年相隔17年,1996年到2012年相隔16年,2012年到2018年仅相隔6年。这表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频率在加快,反映了法治建设的加速推进。

第二,修改动因呈多元化趋势。1996年修改主要受司法理念转型驱动,2012年修改主要受人权保障理念推动,2018年修改主要受体制改革牵引。不同时期的修改动因各有侧重。

第三,修改模式呈灵活多样趋势。既有1996年、2012年的全面大修,也有2018年的针对性修改。修改模式的选择取决于修改需求和紧迫程度。

第四,人权保障呈持续强化趋势。从辩护制度的发展、证据制度的完善、程序公正的强调等方面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始终朝着加强人权保障的方向演进。

四、第四次修改的立法进程与时间研判

(一)立法规划的正式确认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立法进程,以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为重要起点。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立法规划,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第一类项目。

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是指"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刑事诉讼法修改被列入此类项目,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表明修改条件基本成熟。立法机关判断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具备较好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共识基础,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第二,明确了修改的时间约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意味着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应当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2023-2028年)提请审议。这为修改进程设定了明确的时间节点。

第三,体现了修改的优先地位。第一类项目相对于第二类"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和第三类"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具有更高的优先级。

(二)立法准备工作的推进情况

根据公开信息,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立法准备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第一,立法调研工作已多次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开展多次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调研是立法准备的重要环节,通过调研了解实践情况、发现问题、听取意见,为草案起草奠定基础。

第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已将修法列为2026年政法重点任务。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是部署年度政法工作的重要会议,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为重点任务,表明该项立法工作已纳入中央工作部署。

第三,学术界和实务界已开展广泛讨论。修改方向和内容已成为学界研究热点,涉及法典化、全面修改、完善结构、保障人权、适应科技发展等议题。

第四,司法机关已开展立法研究论证。杨剑波主任在访谈中透露最高检正在加强立法研究论证,这表明司法机关已实质性参与立法准备。

(三)审议时间预测的依据分析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审议时间,目前存在多种预测观点:

观点一:2026年上半年首次审议说。

有分析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首次审议可能发生在2026年上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其中4月份可能性最大,6月份次之 [[37]]。这一预测基于以下依据:

首先,从立法程序的常规节奏来看,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的法律草案,通常会在规划公布后1-2年内启动审议。2023年9月列入规划,2026年上半年启动审议符合常规节奏。

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常在双数月份召开会议,4月、6月是上半年的主要会期,为新法律案的首次审议提供了时间窗口。

再次,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将修法列为2026年政法重点任务,这暗示了2026年应当有实质性立法进展。

观点二:2026年内审议说。

有观点认为,中央希望在2026年内看到这项工作的重大进展,包括草案正式提交审议。这一观点强调2026年是实现立法进程突破的关键年份。

观点三:尚无官方确认论。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没有任何官方渠道确认了《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具体的首次审议时间,也没有提及该草案已被列入2026年任何一次常委会会议的议程,也未找到已公开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全文,无法确认《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否已被列为年度重点任务。

这一判断提醒我们,目前的审议时间预测仍属于分析推断性质,尚未获得官方公告的正式确认。

(四)立法进程的阶段判断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对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立法进程作出如下阶段性判断:

当前阶段:立法准备期向草案起草期过渡

从立法程序的一般规律来看,法律修改通常经历以下阶段:立法动议→立法规划→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目前,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进入立法准备期向草案起草期过渡的阶段。

判断依据:

第一,已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具备法定启动条件。

第二,立法调研已多次开展,准备工作较为充分。

第三,中央已将修法列入年度政法重点任务,政治推动力明确。

第四,司法机关已开展立法研究论证,表明立法参与正在深化。

五、最高检立法参与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的关系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法参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立法活动中享有以下权限:

第一,法律提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案。这是最高检参与立法的重要法定权利。

第二,法律解释请求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当法律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时,最高检有权请求立法机关作出解释。

第三,立法建议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这是最高检参与立法启动程序的重要方式。

(二)最高检立法研究论证的功能定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法研究论证,是其行使立法参与权的重要方式。立法研究论证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现问题、凝聚需求。通过对检察实务的系统研究,发现现行法律的制度缺陷和实践问题,凝聚修法的实际需求。

第二,研究方案、形成建议。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研究修法方案,形成具体的立法建议,为立法机关提供参考。

第三,协调立场、凝聚共识。立法研究论证过程也是协调各方立场、凝聚立法共识的过程。最高检通过这一过程,可以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形成较为成熟的立法方案。

(三)立法建议提交审议的流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法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常经历以下流程:

第一阶段:内部研究论证。最高检内部组织研究力量,开展立法专题研究,形成立法建议方案。这一阶段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涉及问题调研、方案设计、内部论证等工作。

第二阶段:征求意见与协调。将立法建议方案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开展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形成共识。

第三阶段:正式提交建议。通过法定渠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立法建议。根据《立法法》,最高检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或立法建议。

第四阶段:立法机关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立法建议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等进行研究处理,决定是否列入立法规划或审议议程。

第五阶段:审议程序。如果立法建议被采纳并形成法律草案,则进入审议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一般需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

(四)时间周期的考量因素

立法建议从提出到审议通过所需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

第一,法律复杂程度。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律,涉及面广、制度复杂,修改难度较大,所需时间通常较长。有分析指出,法律草案从提出到审议通过所需时间较长,没有五年时间不可能完成。当然,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具体时间因情况而异。

第二,共识形成程度。修法涉及多方利益,需要协调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监察等部门的立场,共识形成需要时间。

第三,政治推动力度。如果中央高度重视、强力推动,立法进程可能加速。

第四,立法机关议程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审议的法律案数量有限,需要根据议程安排确定审议时间。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而言,有利因素包括:已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中央已列入年度重点任务、前三次修改积累了丰富经验。不利因素包括: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各方立场可能存在分歧、立法资源有限。

综合判断,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从目前阶段到正式审议通过,预计需要1-2年时间。

六、杨剑波访谈表态的深度解读:是否预示即将审议?

(一)表态的信号意义分析

杨剑波主任在2026年2月26日访谈中的表态,具有以下信号意义:

信号一:立法准备工作正在加速推进。

"着力加强立法研究论证"的表述,表明最高检正在加大立法参与力度。如果立法进程仍处于远景规划阶段,通常不会使用"着力加强"这样具有紧迫感的措辞。这一表述暗示立法准备工作已进入加速期。

信号二:检察机关已形成较为明确的立法诉求。

访谈中提出了"推动做实'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的具体目标。这一目标表述清晰、内容明确,表明最高检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立法诉求。立法诉求的形成,是立法准备较为充分的重要标志。

信号三:最高检判断立法时机已趋成熟。

"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的表述,体现了最高检对立法进程的乐观预期。这种预期应当建立在立法规划已明确、立法准备已推进等客观基础之上。

(二)表态与审议时间的关联判断

杨剑波主任的表态是否意味着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即将审议?本报告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分析:

维度一:表态的性质判断。

杨剑波主任的表态属于检察机关工作部署性质,旨在明确年度工作重点、表明立法参与态度。这类表态不等同于立法机关的立法公告,不能作为审议时间的直接依据。

维度二:表态的时间节点判断。

访谈发生于2026年2月26日,此时距离立法规划公布(2023年9月)已过去约两年半,距离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结束(2028年)还有约两年。从立法周期的角度看,这一时间节点正处于立法准备应已基本完成、草案起草应已启动的阶段。

维度三:表态的内容关联判断。

访谈中提及的立法研究论证工作,是立法审议前的重要准备环节。如果审议时间确实临近(如2026年上半年),则当前阶段加强立法研究论证是必要且及时的。

维度四:表态的信号传递功能判断。

最高检作为重要的立法参与主体,其公开表态具有一定的信号传递功能。在访谈中明确提出立法工作重点,可能是向社会各界释放立法进程加速的信号,为后续立法进程做好舆论准备。

(三)综合研判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本报告形成以下综合研判结论:

结论一:杨剑波主任的表态表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进入立法准备的深化阶段,立法进程正在积极推进。

最高检作为立法参与主体,明确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为年度立法工作重点,表明立法准备工作正在加速。这种加速态势与立法规划的要求、中央政法工作的部署相吻合。

结论二:表态释放了立法进程加速的信号,但不能作为审议时间确定的直接依据。

最高检的表态具有信号意义,但立法审议时间的确定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尚无官方公告确认具体审议时间,因此表态不能等同于审议时间的正式公布。

结论三:结合立法规划的约束、立法准备的推进、中央工作的部署等因素,2026年启动首次审议的可能性较高,但具体时间尚待官方确认。

从立法规划的要求看,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从立法准备的进展看,调研、论证等工作已在推进。从中央工作的部署看,2026年已被列为政法重点任务。这些因素综合指向2026年启动审议的可能性较高。

结论四:杨剑波主任访谈后,应当密切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公布,以及后续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公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是确定审议时间的权威依据。2025年12月的新闻联播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2026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 ,这表明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在制定中。该计划的正式公布将为判断刑事诉讼法修改审议时间提供明确依据。

七、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重点内容展望

(一)修改方向的主要议题

根据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讨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涉及以下主要议题:

议题一:刑事诉讼法典化。

有学者提出应当推动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构建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制度协调的刑事诉讼法典。法典化意味着对现有刑事诉讼法的全面梳理和系统重构,涉及条文编排、制度整合、概念统一等多方面工作。

议题二:人权保障制度的强化。

第四次修改预计将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包括完善辩护制度、强化证据规则、规范强制措施、保障诉讼权利等方面。特别是律师辩护权的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等议题备受关注。

议题三:科技与刑事诉讼的融合。

适应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子证据等新技术的发展,刑事诉讼法需要完善电子证据制度、规范技术侦查手段、确立在线诉讼规则等。科技发展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挑战是第四次修改的重要议题。

议题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司法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第四次修改预计将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议题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2018年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第四次修改预计将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包括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完善量刑建议制度、规范速裁程序等。

(二)检察机关关注的重点领域

杨剑波主任在访谈中明确提出"推动做实'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的目标,这揭示了检察机关关注的立法重点:

重点一:侦查监督的强化。

检察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首先体现在侦查监督。检察机关关注如何通过立法完善侦查监督机制,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强制措施监督等。

重点二:审判监督的完善。

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也是重要关注点。如何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强化抗诉权、规范监督方式等,是检察机关的立法诉求。

重点三:执行监督的加强。

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关注如何完善执行监督制度,包括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等。

重点四:检察侦查权的完善。

虽然职务犯罪侦查权已划归监察机关,但检察机关仍保留部分侦查权。如何完善检察侦查权的范围和程序,是检察机关的立法关注点。

(三)立法诉求的协调与整合

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和诉求。公安机关关注侦查效率、侦查手段的保障;检察机关关注法律监督职权的强化;审判机关关注审判权威、诉讼效率的保障;辩护律师关注辩护权利的保障;被告人关注诉讼权利的保护;被害人关注权益保障的加强。

立法机关需要在多方诉求之间进行协调整合,形成平衡各方利益的立法方案。这是立法工作的难点,也是立法进程需要时间的重要原因。

八、历史比较视角下的第四次修改进程分析

(一)与前三次修改的进程比较

将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进程与前三次修改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特点一:立法规划更加明确。

与前三次修改相比,第四次修改的立法规划更加明确、公开。2023年9月的立法规划明确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第一类项目,为修改进程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框架和时间约束。

特点二:立法准备更加充分。

经过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更加深入,为第四次修改提供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特点三:立法参与更加广泛。

第四次修改的立法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学术机构、律师界等各方都在积极参与立法讨论。这种广泛的立法参与有利于凝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

特点四:立法需求更加迫切。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司法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刑事诉讼法面临新的挑战和需求,修改的紧迫性增强。

(二)立法周期的规律性分析

从历次修改的立法周期来看:

1996年修改:从立法动议到审议通过,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前期酝酿和准备。

2012年修改:立法准备周期相对较长,经历了多次调研、论证、征求意见。

2018年修改:由于是适应体制改革需要的针对性修改,立法周期相对较短,体现了"应急式"立法的特点。

第四次修改:从2023年9月列入立法规划至今,已经历约两年半的立法准备期。如果按照常规立法周期推算,应当在2026年或2027年进入审议程序。

(三)当前进程的阶段定位

综合以上分析,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当前的立法进程可定位为:

立法准备基本完成阶段。立法规划已明确、立法调研已开展、各方诉求已提出、立法方案已酝酿。这一阶段是立法准备向草案起草过渡的关键阶段。

草案起草关键阶段。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正在开展草案起草工作,整合各方意见,形成草案初稿。

审议准备阶段。按照立法程序,草案起草完成后需要经过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列入议程等环节,才能提交审议。当前可能正处于审议准备的初期。

九、结论与展望

(一)研究结论

本报告围绕"杨剑波主任2026年2月26日访谈表态是否意味着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即将审议"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形成以下结论:

第一,杨剑波主任的访谈表态具有重要的信号意义,但不能等同于审议时间的官方确认。

访谈表明最高检正在加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研究论证,这是立法进程积极推进的重要信号。然而,立法审议时间的确定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尚无官方公告确认具体审议时间。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进入立法准备的深化阶段,立法进程正在按立法规划的约束稳步推进。

2023年9月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后,立法调研、立法论证、立法参与等工作有序开展。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将修法列为2026年政法重点任务,体现了中央对修法工作的高度重视。

第三,结合立法规划约束、立法准备进展、中央工作部署等因素,2026年启动首次审议的可能性较高,但具体时间仍需等待官方公告确认。

从立法程序的角度分析,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在2026年上半年或下半年提请首次审议,与立法规划的安排、立法准备的进展基本吻合。

第四,检察机关的立法参与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推动力量,但其立法诉求需要与其他部门的诉求协调整合。

最高检提出的"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的立法目标,需要在立法过程中与其他部门的诉求协调平衡。立法进程的时间安排也受制于多方诉求的协调整合进度。

(二)后续关注要点

为持续跟踪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立法进程,建议关注以下要点:

关注要点一: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公布。

立法工作计划将明确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是判断审议时间的重要依据。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在制定中,应当密切关注其正式公布。

关注要点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预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常在会议召开前公布议程,议程中将列明审议的法律案。关注议程预告是获知审议时间的直接渠道。

关注要点三:立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公告。

法律草案在审议过程中通常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旦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即表明草案已进入正式审议程序。

关注要点四: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立法讨论动态。

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讨论可以反映立法进程的推进情况和立法方案的形成过程,是判断立法进程的重要参考。

(三)研究展望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事件,对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权利、推进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本报告基于现有公开信息进行了分析研判,随着立法进程的推进,更多官方信息将陆续发布,立法进程将更加明朗。

后续研究建议关注以下方向:一是第四次修改的具体内容和制度创新;二是检察机关立法诉求的落实情况;三是刑事诉讼法典化的可能性与路径;四是科技发展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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