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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内附赌资较大认定标准)

作者: 时间:2026/3/24 8:56:00

“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均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二者均以营利为目的、与赌博行为相关,但在行为性质、组织程度、社会危害性及量刑标准上存在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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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中“聚众赌博”指组织3人以上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以赌博为业”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核心是通过控制赌博场所、规则或工具,持续、稳定地组织他人赌博以营利,包括线下实体赌场和网络赌场等形式。


02



1. 聚众性:组织多人参与赌博,行为人可能直接参与赌局;2. 临时性:场所多不固定(如家庭、酒店包厢),组织形式松散,无明确分工;3. 规模较小:参与者多为熟人或口口相传聚集,参赌人数、赌资数额标准低于开设赌场罪。

1. 组织性:存在明确分工(如财务、安保、技术维护、望风等),行为人多幕后操控,不一定直接参与赌局;2. 持续性:场所固定(实体店铺)或相对固定(网络平台、微信群),长期运营;3. 规模化:吸引不特定多数人参与,参赌人数、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标准更高,社会危害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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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获利方式主要是抽头渔利、直接参赌获利,获利具有临时性、不确定性,无长期稳定获利的规划,不排除少量娱乐性掺杂,但核心为营利(区分于无偿提供娱乐场所的非罪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获利方式更稳定,主要是抽头渔利、收取场地费、赌资提成、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具有长期、稳定获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主观恶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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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1.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1. 线下/网络赌场基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2. 网络赌场详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一条,明确4种网络开设赌场行为及8种“情节严重”情形;3. 情节严重标准(含线下/网络):抽头渔利累计3万元以上、赌资累计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120人以上、招揽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等(具体详见对应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公安部对“情节严重”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8〕17号)第7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赌博“情节严重”:
1.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2.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
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各地对“赌资较大”“情节严重”数额认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浙公通字〔2021〕12号)
1.赌资较大
①个人赌资400元或现场查获人均赌资500元;
②个人单次输赢额20元,或单局整体输赢额200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
①个人赌资在10000元以上;
②单场赌博人均赌资10000元以上;
③个人单次(局)赌博输赢额500元以上。
(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决定(沪公行规〔2023〕5号)
1.赌资较大
①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
②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400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
①个人赌资在5000元以上的;
②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10000元以上的;
(三)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22〕6号)
1.赌资较大
①单注金额三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
②全场输赢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③参与“地下六合彩”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不足三十元或全场输赢额不足三千元的。
2.情节严重
①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不足二百元的;
②全场输赢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③参与“地下六合彩”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三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或全场输赢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四)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公规〔2019〕1号)
1.赌资较大
①参与聚众赌博、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②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
2.情节严重
①参与聚众赌博、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的;
②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0元以上的。
(五)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赌博违法行为治安处罚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公治规〔2019〕3号)
1.赌资较大
①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
①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六)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内公通字〔2019〕15号)
1.赌资较大
①未细化
2.情节严重
①参与赌博,个人赌资800元以上;
②共同参赌财物合计4000元以上。
(七)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津公规〔2024〕1号)
1.赌资较大
①个人赌资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②个人赌资无法确定的,按人均赌资计算;
③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赌资不满500元的;
2.情节严重
①人均赌资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八)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云公规〔2024〕1号)
1.赌资较大
①首次参加聚众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②首次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以上不满2000元的。
2.情节严重
①参加聚众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0元;
②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3000以上的。
(九)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鄂公安规〔2023〕1号)
1.赌资较大
①参与不满10人的赌博,人均赌资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②参与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赌博,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
③利用“赌博机”赌博,认定的赌资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④设置“赌博机”赌博,查实为“赌博”,认定的赌资2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2.情节严重
①参与不满10人的赌博,人均赌资5000元以上的;
②参与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赌博,人均赌资2000元以上的;
③利用“赌博机”赌博,认定的赌资1000元以上的;
④设置“赌博机”赌博,查实为“赌博”,认定的赌资500元以上的;
(十)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2011年修订)
1.赌资较大
①赌注较大是指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②输赢金额较大是指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③输赢累计金额较大是指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2.情节严重
①赌注巨大是指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②输赢金额巨大是指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③输赢累计金额巨大是指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十一)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通知(晋公通字〔2022〕82号)
1.赌资较大
①人均赌资500以上不足2000元;
②每注赌资20元以上不足50元。
2.情节严重
①人均赌资2000元以上;
②每注赌资50元以上的。
(十二)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辽公通〔2021〕50号)
1.赌资较大
①个人赌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②虽然赌资数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参与“六合彩”、“私彩”、“赌球”、“斗鸡”、“推牌九”“德州扑克”“填大坑”等方式的赌博,在“二八杠”、“百家乐”等有组织的赌场内赌博的,不受赌资数额限制。
2.情节严重
①个人赌资在二千元以上的;
②参与“六合彩”、“私彩”、“赌球”、“斗鸡”、“推牌九”“德州扑克”“填大坑”等方式的赌博,在“二八杠”、“百家乐”等有组织的赌场内赌博,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赌博,个人赌资在五百元以上的;
(十三)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公通〔2025〕130号)
处罚标准:“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20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情形:1.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2.人均参赌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5000元以上的;3.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4.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5.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6.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赌博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四)《宁夏公安机关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印发<宁夏公安机关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1.赌资较大
①参与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②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或者单注赌资金额20元以上不满50元的。
2.情节严重
①参与聚众赌博、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的;
②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3000元以上的;
(十五)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皖公通〔2023〕17号)
1.赌资较大
①赌资数额累计一千元至二千元的;
②人均赌资四百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
①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一万元以上或者多次参与赌博的;
②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个人赌资在四百元以上的;
③在职业性赌博团伙开设的赌场赌博,个人赌资四百元以上的;
(十六)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
1.赌资较大
①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
②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
2.情节严重
①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②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十七)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2019年11月25日)
1.赌资较大
①1.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不满400元的;
②当场赌资在800元以上不满1600元的;
③赌局中输赢达到50元以上不满100元的。
2.情节严重
①人均参赌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②当场赌资在4000元以上的;
③赌局中输赢达到200元以上的。
(十八)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黔公法〔2013〕106号)
1.赌资较大
①单注金额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
②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③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飞镖”“电玩”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十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下的。
2.情节严重
①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②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飞镖”“电玩”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十九)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赣公字〔2009〕6号)
1.赌资较大
①个人赌资在200以上的;
2.情节严重
①未细化
(二十)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辽公通〔2021〕50号)
1.赌资较大
①个人赌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②虽然赌资数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参与“六合彩”等方式的赌博,在“二八杠”等有组织的赌场内赌博的,不受赌资数额限制。
2.情节严重
①个人赌资在二千元以上的;
②参与“六合彩”等方式的赌博,在“二八杠”等有组织的赌场内赌博,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赌博,个人赌资在五百元以上的。
(二十一)福建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关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试行)》(闽公传发〔2021〕118号,试行期一年)
1.赌资较大
①参与聚众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等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②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2.情节严重
①参与聚众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等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的;
②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0元以上的。
(二十二)甘肃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修订)
1.赌资较大
①参与赌博个人赌资500元以上的;
②人均参赌金额500元以上的;
③现场查获共同赌资5000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
①未细化
北京市、广东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海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未找到相关裁量基准或裁量基准未对赌博“赌资较大”“情节严重”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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