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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律师视野下《共同犯罪中帮助犯违法所得退赔责任之重塑》一文辩护价值提炼

作者:齐奋律师 时间:2026/4/21 10:22:38 无锡律师齐奋

《法学家》 2026(2): 101-117 刊载的《共同犯罪中帮助犯违法所得退赔责任之重塑》一文,对辩护律师从事司法实践中的个案辩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齐奋律师(☎️180-6833-3711)以原文内容为基础,简要提炼其辩护价值,供律师同行参考。

一、论文核心要点总结

性质定位:没收违法所得不是刑罚、不是保安处分,而是准不当得利的财产衡平措施,核心是 “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获利”,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财产秩序、预防再犯。

实践分歧:共同犯罪帮助犯退赔存在三种主流观点 ——全案连带说、仅实际所得说、参与损失连带说,各地司法尺度不统一。

共犯范围:认定帮助犯应采行为共同说,仅需行为违法,不以有责为必要,主观是否明知犯罪不影响退赔性质判断。

退赔规则:帮助犯不承担全案连带退赔责任,仅在实质支配 / 控制范围内承担责任。

具体范围

  • 工资、提成、分红等犯罪对价,一律纳入退赔;

  • 实际占有、经手、支配的违法所得,承担连带退赔;

  • 未占有、无实质支配力的资金,不承担退赔。


判断标准:以实质支配权为核心,结合职位、工作内容、银行流水、资金流向判断,不看形式占有。

二、辩护律师视角:帮助犯违法所得退赔核心辩护要点
(一)定性辩护:剥离 “刑罚化” 认知,限缩退赔边界
1、退赔是财产衡平措施,非刑罚、非民事连带赔偿,不能套用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共同侵权连带” 规则。
2、帮助犯退赔与刑事责任大小脱钩,罪责轻≠必然承担高额连带退赔。
(二)共犯范围辩护:缩小责任主体边界
1、采用行为共同说,仅对自身帮助行为对应的违法所得负责,不对全案总额负责。
2、主观不明知犯罪、仅提供常规劳务、领取合理市场工资的,可酌情免除没收。
(三)核心规则辩护:以 “实质支配权” 否定全案连带
1、无支配即无责任:帮助犯未控制、未处分、未经手涉案资金,仅领取固定工资 / 提成,不对全案违法所得连带退赔。
2、支配权实质判断:仅看名下占有、职位形式权限不够,必须有实际处分、分配、使用权限;支配权不要求全程,某一阶段控制仅对该阶段对应金额负责;民法上合法支配权不能作为抗辩,但可作为责任轻重依据。
(四)退赔范围辩护:精准切割可退赔金额
1、仅退赔实际获利:工资、提成、分红等实际取得的部分,不扩及未到手、未支配的资金。
2、区分合法与违法收入:公司非以犯罪为目的、工资符合市场行情的合理薪酬,可主张不予没收;正常经营成本应予扣除,不纳入退赔基数。
3、禁止超额退赔:整体退赔上限为全案违法所得总额,不得重复追缴、超额责令退赔。
(五)程序与证据辩护:夯实无支配、低获利事实
1、提交银行流水、职位说明书、工作内容、薪资结构,证明仅提供辅助劳务、无资金支配权。
2、主张同案同判,否定随意扩大退赔范围的 “同案不同判” 做法。
3、若已超额退赔,援引内部追偿权,主张向主犯 / 实际控制人追偿。
三、违法所得退赔责任的辩护词提纲(帮助犯违法所得退赔专项)
关于被告人 XXX 违法所得退赔责任的辩护词提纲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 依法接受被告人 XXX 及其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 [罪名] 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庭前辩护人详细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并结合今天庭审调查,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及本案违法所得退赔责任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量并采纳。
一、本案违法所得退赔的法律性质为财产衡平措施,而非刑罚或民事连带责任
首先,根据《刑法》第 64 条及刑法理论通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追缴、责令退赔,并非刑罚种类,亦非保安处分,而是准不当得利性质的财产衡平措施。其核心目的在于 “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行为获利”,恢复被犯罪破坏的财产秩序,剥夺再犯经济基础,而非对被告人进行惩罚性制裁。
其次,共同犯罪中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原则仅适用于刑事责任认定,不能直接类推适用于违法所得退赔;民法上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与刑事退赔制度在适用依据、程序、功能上存在本质区别,不得直接移植适用。
因此,将帮助犯的退赔责任等同于主犯、要求对全案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
二、被告人系帮助犯,应按行为共同说限缩退赔责任边界
本案中,被告人 XXX 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属于帮助犯。依据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帮助犯退赔责任的认定应采行为共同说:
退赔责任以客观帮助行为所涉违法所得为限,与刑事责任大小、罪责轻重适度分离;
被告人仅对自身参与、支配的部分负责,不对全案违法所得总额承担责任;
被告人主观上对犯罪核心模式认知有限,仅提供劳务性辅助行为,领取相对固定报酬,不具有与主犯等同的违法获利故意。
三、被告人对涉案资金无实质支配权,依法不承担全案连带退赔责任
本案退赔范围应当以实质支配、处分、控制权为唯一判断标准,这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共识。结合本案事实:
被告人 XXX不掌控资金来源、不决定资金去向、不参与资金分配,所有涉案资金均由同案主犯统一管理、支配、使用;
被告人仅从事 [具体工作内容,如:接待、记账、跑腿、客服等] 事务性工作,未实际占有、经手、管控大额涉案资金;
支配权应作实质判断而非形式判断,即便被告人存在短暂经手、账户过账等情形,也仅属于职务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支配与处分权能。
依据 “无支配即无退赔责任” 规则,被告人依法不应承担全案违法所得的连带退赔责任。
四、被告人退赔范围应以实际获利为限,合法薪酬与合理成本应予扣除
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被告人退赔范围应严格限定:
退赔上限为实际违法所得。被告人仅需对其实际领取的工资、提成、奖金等直接获利部分承担退赔责任,未获取、未占有、未支配的资金一律排除在外。
合理薪酬可不予没收。若被告人所在单位并非以犯罪为目的设立,其薪酬水平符合当地同岗位市场行情,属于合理劳务对价,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禁止超额退赔、重复追缴。全案退赔总额以实际违法所得为上限,不得要求被告人承担超出其获利范围、支配范围的连带清偿责任,避免形成新的财产不公。
五、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从宽处理的事实基础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地位低,属于典型的帮助犯、从犯;
被告人获利金额较少,远低于主犯,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
被告人 [可补充: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愿意在合理范围内退赃、初犯偶犯等],具备从宽处理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准确认定刑事退赔财产衡平措施的法律性质,拒绝适用全案连带责任;以实质支配权为标准,严格核定被告人退赔范围;判决被告人仅在实际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不承担全案连带退赔责任;结合被告人从犯地位、获利情况、悔罪表现,对其予以客观、公正、适度的裁判。
此致
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齐奋律师
2026年4月21日


齐奋律师简介



齐奋律师

专职律师、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

齐奋律师联系电话☎️180-6833-3711

专职律师,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无锡市律师协会滨湖分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所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硕士,专职律师。齐奋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医学部工作背景,齐奋律师熟悉理化鉴定司法鉴定工作。齐奋律师亦为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精英律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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