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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笫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除外。
(1)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利的15%以下。
(2)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按赔偿数额的比例减少基准刑。
(3)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但能多方筹款、借款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在相应幅度内靠近上限从轻。
(4)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5)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黑恶势力犯罪的除外。
(6)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7)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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