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68333711 免费咨询齐奋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法律法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时间:2022/10/12 21:06:1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苏知发(2021]124号2021年10月29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具有知识产权案件联合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0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国家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0]441号)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决定联合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重要指示精神以及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对司法审判、行政执法辅助功能,进一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

(二)工作原则

坚持整体联动,协作互助。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加强协作,积极推进本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社团、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指导调解组织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事前、事中调解。坚持依法保护,自愿调解。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行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权利。坚持服务创新,高效便民。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调解,要突出服务创新,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调解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服务网络,为当事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支撑。

(三)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形成司法审判、行政裁决、多元调解协调联动的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机制。建成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在线服务平台,建设一批行业性 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打造一支法律素养好、专业水平高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全省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调解工作普遍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化解诉调对接机制更加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效能更加突显。

二、工作内容

(一)推进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依托现有知识产权行业组织、服务机构和人员,设立一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建立一支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知识产权局系统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推荐工作由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优先从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社团、行业协会中推荐。

法院系统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推荐工作由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优先从本地区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的法律社团、律师协会、调解机构中推荐。各市推荐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从事知识产权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开展知识产权公益服务的良好基础条件,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知识产权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推荐调解组织2-3个,每个调解组织推荐调解员3-5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知识产权局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联合认定并发放聘书。

(二)加强在线调解平台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江苏微解纷”(网址:https://odr.jsfy.gov.

cn)作为全省法院系统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在线调解工作平台,开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前、诉中调解。省知识产权局指定“江苏省专利行政裁决系统”(网址:https://ipjsipp.cn)作为全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在线调解工作平台,开发“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调解”功能模块,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需入驻上述平台,接受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委派、委托,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调解。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知识产权局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平台间的工作对接,进一步完善调解服务功能,做到数据共享、资源共用、形成工作合力。

(三)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调解。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委派、委托调解组织在线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在案件立案前、案件审理或处理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可以委派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或委托调解组织调解。实施调解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指定的调解平台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录人调解平台。

(四)推进调解结果司法确认。各调解组织接受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局委派、委托调解知识产权纠纷,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针对专利、商标侵权及其损害赔偿,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发明专利临时保护

期使用费纠纷,各级知识产权局实施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对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由请司法确认,经调解组织线下调解成功的案件,能够进行司法确认的,也可通过调解平台进行在线司法确认。

(五)加强调解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作机制,加强业务协作,共同指导调解组织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规定,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要加强对调解员法律法规和实务技能培训,不断提升调解员调解业务能力和水

平,建设一支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调解员队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是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已纳入中央对地方党委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考核内容。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强化部门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调解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二)加强工作协调。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要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推广应用情况,总结在线调解工作成效、做法与经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下一步工作举措。加强对推荐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及信息维护。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知识产权局报送,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调解工作落细落实,抓出成效。

(三)加强指导监督。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知识产权局加强调解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根据工作实际从入驻调解平台组织和人员、矛盾纠纷化解数量、调解成功率等方面科学评估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对参与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优质高效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

工作。

(四)加强实施保障。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本地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提供设施、经费等条件保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推动将调解经费作为社会管理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五)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事前、事中调解工作宣传,提升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调解平台在各类创新主体、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权利人中的知晓度,引导当事人主动、自愿选择在线调解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调解工作有效开展,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便民利企的服务支撑。


上一篇:“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

下一篇:婚姻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