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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律师: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相关司法判例分析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时间:2023/1/27 20:50:49

#无锡律师以案说法#  第11期  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相关司法判例分析
【案情回顾】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21年6月15日上午8时45分许,无锡市某中队民警崔某带领辅警袁某、虞某在无锡市某路口执勤,袁某发现被告人陈某驾驶电动车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至执勤点20米处发现交警检查才带上,遂将其拦下等候接受处罚。期间,被告人陈某乘隙欲驾车逃离,被袁某拦下,被告人陈某即殴打、脚踹袁某,将袁拉倒在地,崔某、虞某上前制止,被告人陈某又欲拳击崔某头部,被崔某用手阻挡,崔某、虞某将被告人陈某控制在地。崔某随后向辖区派出所报案,被告人陈某起身后,继续与崔某争执,追逐、推搡崔某,并不顾崔某多次警告,意欲抢夺崔某身上携带的警械,致崔某倒地,后被崔某、虞某控制上戒具。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造成崔某左足踝软组织受伤、袁某头部外伤、左肘、左髋软组织受伤,崔某制服的肩章、裤子损坏。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提请依法惩处。

【齐奋律师说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明确袭警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成立袭警罪,以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为必要,必须是具有突然性、攻击性的暴力。

二、袭警罪作为一个新罪名,在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上尚有一定的争议,但袭警罪本身行为对象及行为具有的特殊性是无可争议的,结合犯罪构成,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的特殊性是必须具有暴力性质。

三、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在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本案中公诉人与法院最终认定就完全不同。一般而言,若对执行公务的警察仅是以其人身、财产侵害造成的不利后果相威胁,并会使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方式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若采取故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暴力行为(此处的暴力行为只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即可,无需已经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认定袭警罪加以惩处。

四、关于罪名的认定,该案经审查,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崔某、袁某的陈述、证人虞某的证言以及现场监控录像共同证实,陈某遇交警执行公务而不予配合,用手殴打、脚踢辅警袁某,后又追逐、推搡民警崔某,因雨天路滑,崔某在被推搡后跌倒在地,陈某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伸手够触崔某装备警械的腰部的行为也尚不足以达到“抢夺民警警械”的暴力程度,故陈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相关案例】(2021)苏0205刑初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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