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68333711 免费咨询齐奋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刑事辩护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互殴与防卫界分视角下的正当防卫审查认定路径

作者:马晓静 孙丽娜 于亚茹 时间:2026/4/5 9:02:07 中国检察官

摘  要:司法机关在办理互殴与正当防卫界分类案件时,应立足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以优越的利益保护原理为核心,构建“证据审查——事实重构——法律适用”三阶审查机制,紧扣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从不法侵害的现实紧迫性、防卫行为与防卫意图的正当性、防卫限度的适当性与合理性三个维度展开实质审查,明确互殴与防卫的区分标准,客观上是否存在事先约定互相攻击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防卫意图,对防卫意图的认定不能局限于行为动机审查,应聚焦行为正当性本质,通过穿透案件表象直击行为内核,实现正当防卫出罪通道的实质畅通,恪守“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关键词:相互斗殴 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 防卫意图 主客观相一致


全文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李某甲女朋友李某乙被赵某甲带至一场所吃饭饮酒。期间,李某乙几次欲离开去找李某甲,赵某甲均以殴打李某甲相要挟,阻止李某乙离开。后李某乙强行离开,并发信息给其女性朋友杨某。赵某甲召集赵某乙等5人分乘两辆出租车跟随李某乙,在发现李某乙下车后赵某甲强行将其带至一偏僻无人处,对李某乙实施猥亵行为,李某乙因恐其男友被打不敢离开。李某甲从杨某处得知李某乙被赵某甲等人控制,立即同杨某及其男朋友3人去寻找李某乙。但找到李某乙后,发现赵某甲同行人多,不敢招惹,欲离开,却遭赵某甲及其同行人员强行拦截,情急之下李某甲进入一超市购买水果刀一把藏于口袋内,后打电话约朋友到案发现场,打电话过程中赵某甲及其同行人赵某乙已先行赶至李某甲身旁,赵某甲一拳打向李某甲头部,致李某甲左颞额部肿胀、压痛,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甲随后掏出购买的水果刀抡向赵某甲,随之,赵某乙又抬脚踹向李某甲,李某甲躲开后持刀又抡向赵某乙,赵某甲、赵某乙受伤,后李某甲即停手。经鉴定,赵某甲的伤情主要在臂部和手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某乙的伤情主要在颈部,系划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对李某甲的行为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甲被拦截后未选择离开或报警,反而购买水果刀、联系朋友,该行为足以推定其具有互殴故意;赵某甲、赵某乙未持工具,仅以拳打脚踢实施侵害,未形成持续性紧迫危险,李某甲持刀反击的手段与侵害程度明显不相当;其造成二人轻伤的后果,即便存在防卫性质,亦属防卫过当,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甲前往现场的目的是解救被挟持女友,主观无伤害或殴斗故意,购买水果刀系因自身力量处于劣势、人身安全面临威胁的自救行为;其未离开系因女友仍被控制,在遭率先殴打后持刀反击具有防卫必要性;李某甲仅以挥、抡方式使用刀具,未攻击要害部位,且伤人后立即停手,未扩大危害后果,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评析意见


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李某甲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审查认定,需摒弃唯结果论裁判逻辑,以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为核心,构建三阶审查机制,精准界分互殴与防卫,确保法律适用的严谨性与公正性。


(一)从证据审查维度认定不法侵害的现实紧迫性


正当防卫的成立,以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法定前提。与不法侵害相比,正当防卫具有本质的优越性;优越的利益保护就是正当防卫的原理。根据优越的利益保护原理。应对互殴的内涵进行限缩解释,在双方事先约定相互攻击的情形下(即约架),才导致不存在需要保护的优越利益,从而排斥防卫的成立。对不法侵害的审查,要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现场监控等,通过对证据的分解验证、横向纵向双向对比、证据间的相互印证、综合分析排除主观臆断,查实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不法侵害的存在性、持续性、升级性与紧迫性。


本案中,在案证据可完整还原赵某甲方不法侵害的发展脉络。其一,赵某甲以殴打李某甲相要挟阻拦李某乙离开,已显现加害意图,形成不法侵害的潜在可能;其二,李某乙强行离开发送信息告知女性朋友杨某后,赵某甲召集5人尾随李某乙并扬言施暴,又对李某乙实施猥亵,侵害了李某乙的人身安全;其三,李某甲找到李某乙,见对方人多欲离开时遭赵某甲等人强行拦截,李某甲人身自由与安全受到现实威胁,不法侵害具备现实危险性;其四,赵某甲、赵某乙率先对李某甲实施拳打脚踢并致其轻微伤,不法侵害从潜在威胁转化为现实的、紧迫的人身攻击,李某甲的防卫权依法产生。


李某甲购买水果刀的行为,系在遭强行拦截、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下的被动自救,其购买刀具后未主动挑衅、未激化矛盾,全程处于被动防御状态,现有证据并未显示双方存在事前约定行为,无法推定李某甲具有主动斗殴的故意,仅能证实其行为系对不法侵害的预判与防御准备。


(二)从事实重构维度认定防卫行为与防卫意图的正当性


在证据审查查实基础事实的前提下,需对案件事实进行整体重构,结合案件起因、冲突发展、双方行为表现、力量对比等要素综合判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意图,核心认定防卫行为与防卫意图的正当性,这是界分互殴与防卫的关键,亦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核心要件。


从违法性本质探究,互殴是双方均具有蓄意侵害对方的故意,属于不正对不正的违法冲突,不存在需要被保护的优越利益。而正当防卫是行为人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被动反击,属于正对不正的合法阻却事由,其核心是客观上的防卫行为与主观上的防卫意图相统一。


从主观层面深度剖析,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主观层面的关键性区别是防卫意思和伤害意思在行为人主观上所占据的比重如何。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很可能会造成不法侵害人身体受伤,伤害的意图与防卫的意图应是共存的。防卫意图确保了防卫行为在法律框架下的正当性归宿,使其与违法犯罪行为划清界限。对防卫意图的认定应摒弃动机道德化审查,聚焦行为正当性本质。


本案经事实重构后,李某甲的防卫行为与防卫意图具有正当性。其一,客观层面,李某甲的行为系对不法侵害的被动反击。其前往现场的核心目的是解救女友,找到女友后因对方人多势众选择退让,无任何主动挑衅、激化矛盾的行为;购买水果刀系因自身身材瘦小,与赵某甲方在身高、体重、人数上存在明显力量悬殊,为防止人身权益遭受进一步侵害的防御行为;电话联系朋友系在人身安全面临紧迫威胁下的自救尝试,因对方距离过近客观上无法实现即时纠集,不能推定其具有互殴故意。其二,主观层面,李某甲防卫意图具有正当性。防卫意图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构成,李某甲明确认识到赵某甲方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持续升级,其持刀反击的核心意志是阻止对方的人身攻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行为表现看,李某甲仅以挥、抡的方式使用刀具,未攻击赵某甲、赵某乙的要害部位,且在二人受伤后立即停手,其足以印证李某甲客观上并不存在事先约定相互攻击的行为,主观上有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意思,其防卫意图大于伤害他人的主观意图,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从法律适用层面判断防卫限度的适当性与合理性


在证据审查、事实重构的基础上,进入法律适用阶段,需紧扣《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范要件,综合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同时兼顾防卫人在紧迫情境下的判断能力,作出符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的合理性认定。


防卫限度的认定,并非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完全对等,而是要求二者在强度、手段上具有相当性,即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且造成的损害与所保护的法益之间未形成明显失衡。在不法侵害的紧迫情境下,防卫人难以精准判断侵害的强度与后续发展,法律对防卫人的判断与反应不宜提出过于严苛的要求,这是“法不向不法让步”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李某甲的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具有明显的适当性与合理性。其一,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强度具有相当性。赵某甲方5人形成人数优势,赵某甲一拳致李某甲头部轻微伤,足以证实其侵害的暴力程度;李某甲在遭拳打脚踢的现实攻击后,持刀以挥、抡的方式反击,系在力量劣势下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与对方的侵害强度相适应。其二,防卫损害后果与所保护法益未形成失衡。李某甲虽造成二人轻伤,但二人伤情均非要害部位损伤,且其在发现二人受伤后立即停手,未继续实施反击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其防卫行为保护的是自身人身权利这一重要法益,造成的轻伤后果与所保护的法益相比,未超出社会公众对防卫限度的一般认知。其三,防卫行为符合紧迫情境下的合理反应。李某甲在遭多人拦截、率先被殴打后,无法准确预判赵某甲方的后续侵害行为,其持刀反击的行为,系在紧迫、危险的现场情境下的本能合理反应,具有现实必要性。因此,李某甲的防卫行为在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方面,均与赵某甲方的不法侵害相适应,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


综上所述,李某甲的行为系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且防卫未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经检察委员会审议,依法对李某甲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6年2月(经典案例版)


联系齐奋律师☎️180-6833-3711


上一篇:无锡刑事律师齐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要点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