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68333711 免费咨询齐奋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刑事辩护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袭警罪辩护|法益视角下对袭警罪“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理解

作者:孙均濠 时间:2025/8/16 6:54:34 人民法院报

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袭警罪“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等构成要件的认定进行了明确。然而,对袭警罪“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内涵和外延,实务界和理论界依然存在着争议,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准确把握“执行职务”的前提要件

  1.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以人民警察职务行为为主,人身安全为次。
首先,袭警罪保护的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毋庸置疑是本罪保护的首要法益。袭警罪作为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出来的罪名,仍属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与妨害公务罪之间是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是妨害公务罪在警察执法领域的具体化和特殊化,体现的是对特定对象(人民警察)在特定侵害(暴力袭击)下的特殊保护,则必然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为其主要保护法益。其次,袭警罪惩治的是“暴力袭击”的行为。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同样是本罪保护的法益。一方面,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视作本罪保护法益有利于警察的执法实践。袭警行为之所以有必要单设罪名、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进行区别,是因为其具有更严重的危害性,而这正体现在其人身侵犯性上。《解释》的制定目的包括“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并明确“暴力袭击”行为要“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或“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表明袭警罪对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法益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视作本罪的次要法益有利于保证本罪的合理适用。如果袭击警察的行为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却并不对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造成影响,则不会构成袭警罪,如《解释》第七条第三款明确,“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

  2.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是法定职务行为。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不能超出一般性法律规定,应当各司其职,不得越权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了人民警察的五大类任务,第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十四项职责,第十八条规定了其他机关人民警察如何履行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等法律规范共同构建起公安机关的管辖体系,明确了公安机关各警种的管辖职能和管辖区域。譬如,交通警察不得未经组织安排授权擅自越权从事应当由治安警察负责的有关工作、执法勤务岗位警察不得在辖区之外擅自执行职务。如果人民警察从事法定职权之外的工作,就不能被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

  3.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是外部职务行为。袭警罪中“执行职务”的对象应该是社会层面的相对人。作为刑法第六章下的罪名,袭警罪惩治的应该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而人民警察的内部管理工作并不对社会秩序产生直接的影响,因而应当与外部职务行为相区分。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内部从事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的行为,就不应理解为袭警罪的“执行职务”行为。

二、准确把握“正在”执行职务的时间要件

  1.对“正在执行职务”的时间应当准确界定。
从法秩序统一的视角来看,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行政法律规范。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可以作为解释“正在执行职务”的参考。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将人民警察的履职时间范围拓展至非工作时间需要履职的紧急情况。“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安全事件、公民人身财产保护等需要即时干预的场景。《解释》明确指出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依法履行职责同样是正在执行职务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暴力袭击警察依然可能成立袭警罪。因此,对“正在执行职务”的理解不应该受到警察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能认为只要人民警察处于工作时间就是“正在执行职务”,反之就一定不属于“正在执行职务”。事实上,“正在”执行职务关注的核心是人民警察实施某个行为时是否体现了“执行职务”,而不是其是否在上班时间实施。

  2.对“正在执行职务”的理解应当适度扩张。对于“正在”执行职务的理解,不宜过分限缩,而应当进行合理的扩张,以确保对“执行职务行为”之主要法益的保护。司法实践中,需要对“正在”执行职务的时间和现场范围进行准确把握,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执行职务的当时或者现场,而应涵盖开始至结束的全过程。“开始执行”的情形,如在(2024)浙0703刑初90号杨某辉袭警案中,民警叶某在打开副驾驶座车门准备下车时被杨某辉猛推副驾驶车门夹伤,虽然具体的职务行为尚未开始,但依然成立袭警罪;“执行结束”的情形,如在(2023)冀0682刑初104号马某凯袭警案中,法院指出,判断一个职务行为是否执行完毕不应简单以离开执法现场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应该看职务行为是否告一段落或彻底完成。警察在执法完毕驾车返回途中被追赶和撞击,撞车的第二现场应看作是袭警第一现场的延伸,行为人构成袭警罪。因此,在认定“正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以袭警罪保护的法益为指导,判断警察相关行为与核心执行职务行为的关联程度以及暴力袭警行为是否会影响警察执行职务的正常进行。譬如,警察在执行职务前领取装备、驾车出警等行为,应不应该认定为“正在”执行职务。如在(2023)辽01刑终414号李某德袭警案中,民警刘某某、辅警王某因其他警情准备驾车出警时,被李某德的车辆堵住无法出门。刘某某与王某驾车出警的过程与后续处警的职务行为具有着相当的紧密性,因此即使警察没有后续传唤的执行职务行为,也不影响“正在”执行职务的成立。

三、准确把握“依法”执行职务的合法要件

  1.“依法”执行职务应当符合程序性规范。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采取适当的执法手段。对于强制性程序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会对执法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譬如,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要求警察在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时,必须出具拘留证、逮捕证等,否则就属于“违法”执行职务。而如果人民警察存在违反任意性程序规定但不影响执法正当性的“瑕疵”执法行为,譬如违反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不文明执法行为,则仍然可能成立袭警罪。

  2.瑕疵执法行为损害执法公信力。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快速推进,立法逐步完善、执法更加规范,但基层民警执法水平、工作能力、个人素质参差不齐,瑕疵执法行为时有发生。常见瑕疵行为诸如“未按规定出示人民警察证或着警服”“未告知当事人权利”“执法方式不当、使用不必要强制手段”“态度简单粗暴,语言恶劣”等,损害执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必须明确区分瑕疵执法行为和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不得混淆,从司法层面上要求警察依法执法也有利于纠治瑕疵执法行为。

  3.瑕疵执法情节对袭警罪定罪量刑产生影响。一方面,瑕疵执法行为的法益保护必要性减弱。当执法行为出现瑕疵时,即便执法行为具有正当性而不影响袭警罪的认定,但其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会相应减弱,必然对袭警罪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解释》第四条明确,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对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另一方面,瑕疵执法行为容易诱发袭警犯罪。对袭警行为进行归责时,必须要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进行考量,判断其是否可以主观上决定是否实施犯罪;而瑕疵执法行为会引起相对人情绪激动,影响其主观决定能力,继而诱发暴力袭警,因而必然影响袭警罪的归责。如在苏园检刑不诉(2021)97号杨某某袭警案中,检察院认为,杨某某的反抗行为系民警直接执法行为刺激导致,因此主观上无袭警故意,不予起诉。即使执法瑕疵并未直接刺激行为人导致反抗行为,也可能引起执法对象对民警身份及行为合法性的合理质疑,进而导致其为维护自身权利暴力反抗甚至袭击警察,对此,不能过分以执法公定力约束民众权利,不宜从刑法评价上苛求民众绝对服从瑕疵执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量刑应当考虑“犯罪起因”和“被害人过错”。因此,必须合理考量瑕疵执法行为对袭警罪量刑的影响。(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转载仅供学习之用,如有异议请联系:☎️180-6833-3711。



齐奋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专职律师、
醉驾辩护内训主讲人,曾任职苏州大学医学部。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无锡市律师协会滨湖分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所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硕士,专职律师。齐奋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医学部工作背景,齐奋律师熟悉理化鉴定司法鉴定工作。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2023年度、2024年度)。齐奋律师亦为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精英律师团成员。

专注:刑事辩护、离婚纠纷

齐奋律师☎️180-6833-3711



上一篇:无锡刑事律师齐奋|“裸贷”放贷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