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更多>>
- 无锡刑事辩护律师 齐奋|法答网精选刑事答...
- 无锡刑事律师 齐奋|使用非法代码插件侵入...
- 无锡刑事律师 齐奋|叶竹盛:虚拟币“刑法...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张颖鸿:数字藏品受贿犯...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刑事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对立功表现线索来源的实...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公司员工犯虚开增值税专...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串通投标罪专题--法答...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滥用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
- 无锡醉驾辩护律师齐奋|因醉驾被取保候审,...
- 无锡醉驾辩护律师齐奋|赶在警察到场前喝两...
- 无锡醉驾辩护律师齐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无锡醉驾辩护律师齐奋|行政处罚折抵原则
- 无锡醉驾辩护律师齐奋|对短距离醉驾行为的...
- 无锡醉驾辩护律师齐奋|危险驾驶罪中“情节...
- 无锡醉驾辩护律师齐奋|“醉驾新规”的定罪...
-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人民法院案例库邹某国非...
无锡刑事律师齐奋|李洁:入职诈骗行为的司法认定
作者:李洁 时间:2025/11/20 8:18:15 人民法院报
一、入职诈骗案件的实践样态
案例一:孙某通过虚假简历应聘至某公司担任电子商务总监,任职期间利用负责某软件开发项目之便骗取公司项目经费三万五千元。人民法院认为其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二:任某通过制作虚假简历、离职证明等材料,虚构自己掌握大量客户资源,诱使多家公司招聘其入职。入职后又通过虚构工作日志、打卡记录及雇佣他人冒充高净值客户等手段,制造为被害单位努力工作的假象,以此骗取公司支付薪资共计二十一万元。人民法院认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被害单位钱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案例三:计某某在入职登记的工作经历处作假并作虚假陈述,使原告上海某公司陷入错误认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计某某显然已经构成欺诈,原告有权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但被告实际已经按照约定,在原告的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了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无法返回,劳动报酬不能撤销。此外,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不能胜任工作,且未证明因被告不能胜任工作而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所以原告仍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通过对已公开司法案例的考察,可以将入职诈骗案件大致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以案例一与案例二为代表的通过伪造简历、学历等手段骗取职位后,又采取伪造工作打卡记录、虚构业绩、虚报项目资金等方式侵害企业财产。另一种则是以案例三为代表的利用虚假简历、学历骗取职位后,按照企业规定正常从事工作。研究入职诈骗行为的刑事规制问题,主要需要讨论对这两类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二、入职诈骗定性的观点聚讼
与入职诈骗行为纷繁复杂的实践样态相对应,理论与实务界对该行为的定性同样众说纷纭。德国刑法理论将诈骗区分为“缔约诈骗”与“履约诈骗”两类,入职诈骗(雇佣诈骗)是缔约诈骗的一种特殊情形。对入职诈骗的处理,德国司法判例认为,应当具体考察应聘者与招聘者签订合同前后,招聘者是否遭受财产损失,以此确定应聘者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应聘者提供的劳务价值低于招聘者支付的酬金价值,则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当某一职位要求特定资质或品行而行为人作假时,即便其提供合格的劳动,也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又因为德国通说认为诈骗罪所要求的财产损失包括危险损失,所以骗取职位的行为本身便可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我国学者对入职诈骗的关注与专项研究较少。有学者认为入职诈骗行为对企业财产与社会诚信均造成严重侵害,具有刑事规制必要性。其认为应聘者的品行缺陷只可能影响企业的声誉而非财产,因此品行造假的入职诈骗不以诈骗罪论处。应聘者就岗位所需技能等专业知识造假,导致其提供的价值低于企业给付之报酬时,才能肯定财产损失的存在进而可能构成诈骗罪。还有学者则在探讨另一种情形时提及对骗取职位行为的看法。即在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应聘驾驶员后将单位车辆占为己有的案件中,行为人骗取驾驶员职位的行为,只是为其接近财产提供便利,不能将骗取职位的行为简单等同于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这一观点实际上否认了单纯骗取职位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三、入职诈骗行为的刑事规制
犯罪是类型化的法益侵害行为,探讨入职诈骗行为的刑事规制问题,关键在于分析入职诈骗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主要在于判断其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学界普遍认为,诈骗罪既遂包括以下五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二是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三是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四是行为人因此取得财产;五是对方遭受财产损失。基于此,入职诈骗的定性问题就具体化为入职诈骗行为是否满足上述五个要件。
就单纯骗取职位行为而言,行为人通过虚假的简历、学历、证书等材料,虚构其符合职位要求的假象,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这一欺骗行为也使招聘方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其符合企业招聘要求,进而给予其入职机会。因此,入职诈骗行为满足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前两个要件。问题在于,招聘方基于错误认识给予行为人职位的行为是否属于处分财产。换言之,职位是否属于财产成为界定单纯骗取职位行为性质的关键。作为诈骗罪行为对象的财产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职位显然不属于狭义的财物。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是不以物的表现形式而存在的财产权利,行为人在取得职位后是因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而对企业享有债权,职位本身并不是一种财产权利。因此,招聘者因陷入认识错误而给予行为人职位的行为不属于处分财产的行为,单纯骗取职位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既遂。但骗取职位的行为使得行为人更容易接近企业财产,企业遭受财产损失的风险加剧。例如案例一中,行为人通过骗取职位进而拥有管理某事项的权利,并利用此职权侵吞、窃取、骗取单位财产,其行为无疑构成犯罪。此时,单纯骗取职位的行为可以视为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
对于案例二这类的骗取职位后又通过假打卡、假办公等手段骗领工资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所实施的欺骗行为不再仅仅是之前的伪造简历、学历等,而是伪造自己符合岗位要求且依照企业规定正常工作的假象,企业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支付相应工资,进而遭受财产损失。这一情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案例三这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职位后,又按照企业要求正常工作并领取薪酬的情况,不应以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先前实施的入职诈骗行为所引起的企业误以为其符合岗位要求这一错误认识虽一直持续,且企业因此处分财产也即支付劳动报酬,但企业所支付的薪酬与行为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相当的,企业的整体财产并未遭受损失,企业“招聘能够胜任岗位,完成工作之人”的交易目的也未落空,故而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这也是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对骗取职位后正常工作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并不会过度放纵求职造假者进而损害企业利益。因为当企业发现行为人有简历、学历造假情况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如果企业认为行为人的工作表现符合岗位要求,其也可以选择继续聘用行为人。对这类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有效平衡了刑法对法益的保护与对自由的干预。需要强调的是,当企业设置的薪资报酬中包含对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资格条件的奖励补助时,如果行为人伪造相关资质骗取职位后继续利用伪造的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骗领该款项的,即便其正常工作且符合企业考核标准,其行为也构成诈骗罪,犯罪的数额为其骗领的奖励金、补贴金。因为此时企业所设置的奖励补贴并不与行为人的劳动、业绩形成对价,而是为了实现企业发展、人才培养等目的。依据整体财产说,行为人的骗领行为导致企业整体财产减少;依据实质的个别财产说,企业奖励拥有特殊资质之人的交易目的未能实现。所以无论采取何种观点,都不可否认企业遭受了财产损失,行为人的骗领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转载自《人民法院报》,仅供学习参考,如有异议请联系18068333711删除。
齐奋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无锡市律师协会滨湖分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所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硕士,专职律师。齐奋律师具有苏州大学医学部工作背景,齐奋律师熟悉理化鉴定司法鉴定工作。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2023年度、2024年度)。齐奋律师亦为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精英律师团成员。
专注领域:刑事辩护、离婚纠纷
齐奋律师联系电话:☎️180-6833-3711
上一篇:无锡刑事律师齐奋|鉴定意见的技术性审查方法与案例解析
下一篇:没有了!
